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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云发改投诉决〔2021〕8号)
日期:2021-09-10 字体:【

云发改投诉决〔2021〕8号

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 邵占广

委托代理人: 田渊

被投诉人:云阳北城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云阳县望江大道1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第三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

投诉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高铁大道工程(二期)道路及管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投诉并受理, 2021年1月5日向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招投标驳回投诉通知书》(云发改函〔2021〕1号)。2021年1月7日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公管行复〔2021〕5号),撤销本机关作出的《招投标驳回投诉通知书》(云发改函〔2021〕1号)。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向我委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本机关在2021年8月28日前作出新的投诉处理决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实。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2日参加了被投诉人招标的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高铁大道(二期)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编码50000120201111001060101)的投标活动,次日在相关招标网站查询到投诉人因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结果。投诉人于12月24日向被投诉人电传了该项目评标结果异议书,次日并递交了异议书原件,被投诉人收到异议书原件当日回复:对评标委员会评出的结果无异议,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准,维持原评标结果。

投诉人认为其投标业绩“两横两纵快速路系统工程之东部快速路D1段绕城高速-仙台大街(东部快速路彩宇大街段)”桥梁最大跨度80m,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被投诉人异议回复不服。

(二)投诉的诉求。1.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投标报价为323546558.4元,现评标结果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389139315.16元,为了不造成国有资产6500余万元的流失,恳请撤销本项目此次评标结果。2.复核投诉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对本项目评标结果进行复评。

二、被投诉人及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

针对投诉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云阳北城建设有限公司认为:

(一)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评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否取得中标资格首先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二)本项目关于投标业绩要求的设置

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示:······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承包工程范围”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应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设置投标业绩要求,本项目桥梁最大跨度110米的四分之三为82.5米,招标文件桥梁跨度业绩要求可以为82.5米,招标文件要求桥梁跨度业绩在80米以上不含80米,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三)关于本项目的答疑补遗

本项目招标答疑“问六”、“问七”、“问十三”、“问十四”,答复的内容是关于投标文件投标业绩的提供要求。在招标文件异议期,中庆公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均未就桥梁工程业绩规模要求提出异议。

(四)关于“以上”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建筑企业资质”第8条内容是对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等进行解释界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总则”第四款第(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均是对其本身条款中的“以上”“以下”等进行解释界定,不代表对其他法规或招标文件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均无明确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五)评标委员会关于桥梁跨度投标业绩的评审合法有效

1. 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约定,投标人须具备以下其中一项业绩条件:(1)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有单个合同金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1个和单个合同金额14000万元及以上的单跨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1个;(2)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有单个合同金额29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含14000万元及以上的单跨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1个。2020年11月25日,北部新区管委会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召开专题会,研究本工程招标事宜,投标业绩桥梁跨径要求是根据本工程桥梁最大跨度110米设置的,可设置为82.5米,招标人的真实意思是大于80米(不含80米),若含80米,招标文件桥梁工程业绩会表述为“单跨80米及以上”。

2.招投标属于民商事行为,当事人在民商事行为中,应首先遵守双方的约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业绩的要求,从整段文字看,前面的“15000万元及以上”、“14000万元及以上”、“29000万元及以上”,显而易见两者中“及以上”含本数,那么在招标文件同一条款中的同一概念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一性,“及以上”与“以上”明显不一致,随后的“80米以上”,不应包含本数,这是对合同概念理解的一般规则。

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关于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已经过充分讨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合同金额14000万元及以上包含14000万元本数,而单跨为80米以上,单跨不包含80米。若包含本数,招标文件会表述为“提供单跨8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业绩”,故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类似业绩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6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要求,否决其投标。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解释应当按照发生争议条款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投标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的规定,被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充分,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通知及其附件、评标报告,调取了评标过程监控视频资料,询问了相关人员,核查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其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原回复意见一致。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投诉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主张,经研究,本机关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投诉人第一项关于“恳请撤销本项目此次评标结果”的投诉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否取得中标资格首先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综上所述,投诉人的第一项关于“恳请撤销本项目此次评标结果”的投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第二项关于“复核投诉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对本项目评标结果进行复评”的投诉主张。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没有“复评”这种方式,只有“复核”方式。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公管行复〔2021〕5号)及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本机关同意投诉人第二项复核主张,由被投诉人云阳县北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如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第三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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