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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9-10 字体:【

云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通知》(渝财监督〔2019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办库20192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通过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以个人自主申报的一卡通账户(一人一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安排、绩效管理等;负责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系统运行,指导平台系统操作使用,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会同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提出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需求。负责明确补贴对象,采集、完善、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审定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负责由本单位直接打卡发放资金的拨付(拨付到代发银行)和发放,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按照相应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补助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并留存纸质档案备查,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本辖区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和一卡通账户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严格按照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由本单位直接打卡发放的资金拨付(拨付到代发银行)和发放;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负责本乡镇(街道)直接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补贴资金代发银行负责为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免费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开设内部代发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归集、代发;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通过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供明细清单,并负责免费提供短信到账信息提示发放项目和发放金额。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管理: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2.
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央财政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央财政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4.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5.禁渔护渔补贴资金
    6.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7.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8.三峡移民补助资金

——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城镇移民困难补助资金

——城镇移民特殊救济资金

9.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临时救助金

——其他民政救助资金(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矽肺病救济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

10.社会救助救济资金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护理补贴

1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12.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5.中职学生资助补助金

16.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金

17.建卡贫困户节日慰问金

18.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

19.退役士兵补助

——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退役士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资助

20.优抚对象节日慰问

2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22.就业补助资金

第十条  以上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新增惠民惠农补贴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全部纳入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其他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惠民惠农补贴到人到户项目资金应逐步通过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  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一卡通账户按照一人一卡、自主申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一卡通账户由补贴对象向村(社区)进行申报,村(社区)审核汇总后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进行复审后录入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一卡通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由补贴对象按程序重新申报,乡镇(街道)在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依托个人补贴信息系统中的一卡通账户进行发放和管理。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必须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账户中。

第十五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补贴资金预算单位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补贴资金数据采集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补贴资金发放方案采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

(三)补贴数据审核流程

1.由乡镇(街道)、学校发放的补贴资金,乡镇(街道)、学校将基础发放数据录入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数据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核,财政归口业务科室接收,乡镇街道、学校发送银行。

2.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将基础发放数据录入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归口业务科室接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传送银行。

3.由财政代(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将基础发放数据录入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归口业务科室接收,财政代发科室传送银行。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1.
用款计划申报,补贴发放单位根据个人补贴信息系统发放数据,申报用款计划。

2.拨付补贴资金,补贴发放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收到补贴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个人补贴信息系统发放数据将补贴资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

3.发放信息反馈,代发银行通过个人补贴信息系统,在发放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反馈给补贴发放单位,发放失败的补贴数据将直接退回到补贴申报阶段,由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修正数据后,再次按原发放流程重新发放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收集、代管或扣押补贴对象个人银行卡,严禁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严禁虚报冒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公示,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云阳县产业扶贫项目绩效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解决好产业扶贫项目质量不高、绩效目标难以实现等突出问题,通过建立完善带贫、减贫、益贫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落实绩效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绩效目标精准,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云阳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云阳府办发〔201912号)、《云阳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以案四改”实施方案》、《云阳县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云农发〔20197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绩效监管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其它扶贫专项资金下达给乡镇(街道)、贫困村、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产业补助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和产业薄弱非贫困村、东西部扶贫协作、市内对口帮扶等产业扶持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绩效为项目绩效目标,指通过建设农业产业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时限、数量质量、投资规模和新增产出能力、产品产值、生产成本、增加收入、上交税收及对项目场所(土壤、水源、空气)环境影响、是否安全以及精准扶贫效益、新增就业岗位、对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等。

第二章绩效目标监督管理

第五条承接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农业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带贫减贫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乡镇(街道)负责区域内产业项目的策划和编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业主编制方案提供政策咨询、指导方案编制等服务;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审核把关项目实施方案,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重点围绕项目实施方案的发展前景、建设内容、资金筹集、规格标准、市场价格、投入成本、产品产出、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和带贫减贫、利益链接等环节审定,同时综合评估项目风险,将自然、市场、技术和政策风险降低到最小,做到项目选择科学合理、内容操作性强、绩效目标可行。

第六条  认真开展产业项目评价审定,严把项目关键环节。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要及时组织技术、财会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综合评审申报项目,对评审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专家建议意见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

项目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下达项目可行性、操作性和绩效目标作最终审定。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街道)监管人员、技术指导人员和承接项目的单位进行培训,对项目建设期限、质量安全、绩效目标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把工程建设质量。承接项目的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要精心组织、倒排工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乡镇(街道)是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主体,要明确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监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行业监管主体,按产业种类派出技术人员,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建议书,同时建立整改台账,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到位。

第八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承接项目的单位对照下达建设任务,即建设内容、质量规格、投资规模、绩效目标等全面自查,自查合格申请乡镇(街道)综合验收。

乡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财政办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验收小组,对自查合格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给出项目结论性意见(合格、不合格或整改后再验收等),并对项目质量、安全和绩效目标负责。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按随机抽取不低于下达项目总量的30%开展复核验收,对抽查项目作出复核验收结论。项目绩效目标是验收的重要内容,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并及时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的项目,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由部门负责验收。

第九条  对已验收合格的产业项目,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承接项目的单位建立生产管护制度,加强田间管理。实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投产前每年进行一次项目绩效评价,对达不到项目绩效目标的,要及时督促、强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条  加强技术信息等服务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地的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项目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实施,要帮助承接项目的单位解决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用房和用工等实际问题,要协调解决好与周围农户的分歧与矛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乡镇(街道)和承接项目的单位要加强与县业务部门联系和沟通,建立“县业务部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技术服务体系,及时为承接项目的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职责作用,对种子、种苗和种畜的引进,严把品种质量关;要认真抓好技术培训和指导,把好管护关;要严格动植物检验检疫,杜绝未经检疫对象引入县内;同时做好有关信息、专用品供给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监管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承接项目的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策划论证、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施工和后期生产管理负责,负责完成项目下达任务、实现预期绩效目标。同时,享受项目收益和承担项目风险。

乡镇(街道)要建立承接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法人)绩效监管台账,对完不成建设任务和不能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建立诚信档案,对该市场主体和法人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产业扶持项目、不再享受同类财政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监管质量、安全和目标绩效”的原则(谁使用资金是指谁末端支付资金),乡镇(街道)是项目监督管理、绩效目标责任主体,对项目监管、质量安全、预期绩效目标实现负责。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产业项目的技术咨询、培训指导和提供信息服务等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对项目评比审定、任务下达、过程监管、抽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负责。县级业务部门对产业项目的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各班子的监管人员和技术信息等服务人员,不履行监管责任、监管工作不认真和技术等服务不到位,以及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办法按照云阳府办发〔2019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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