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具体明确如下:
(一)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一是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辖区内各村(社区)粮食种植面积将指标分解到村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分解到各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下达的指标数,但可以少于县下达的控制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耕地不予补贴:1. 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耕地;2.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3. 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要扣除撂荒地面积,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申报。
三、补贴标准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县级分配各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合乡镇(街道)申报面积进行分配,按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四、申请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并核实后申报、张榜公示、镇街审核、系统录入、县级测算、公示无异议后资金兑付”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一般农户申报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补贴明细审核,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测算补贴标准,县财政局负责核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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