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具有云阳县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 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二、补贴标准
1、全额享受的为每人每月1625元
2、在享受低保、特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的进行补差发放,所有补贴享受总额为每人每月1625元。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由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查取相关资料和内容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及时依照乡镇政府(街道)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联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将申请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55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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