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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2-01 字体:【



云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属国有企业稳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人员。企业聘用人员和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中心任命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四)监事会主席;

(五)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后按照新职务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二)企业一般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坚持员额控制、动态管理、讲求绩效,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可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交流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设置。县国资中心根据《公司法》要求、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属性设置企业领导职数,报县国资中心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县委、县政府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县管领导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县国资中心参与考察;县国资中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县国资中心考察和任免,任免职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子企业领导人员由集团或母企业任免,任免职情况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在国企之间的交流机制,国企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按照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等多种方式。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实施。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  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考核监管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职与考核监管。

(一)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综合考核。

(二)加强企业党组织与党风廉政建设,企业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规范法人治理、规范经营行为、规范财经纪律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三)健全源头防范、重要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管理、问责追究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四)企业负责人履职薪酬待遇实行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证企业负责人履职薪酬待遇落实。

(五)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县国资中心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经营绩效考核,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章  企业人员员额管理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实行企业员额管理。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状况、承担公益性事项等因素,本着“控人增效、减人增效”的理念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员员额,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中心任命的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存续企业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人员员额,新办企业在注册登记六个月内确定企业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严禁突破本企业人员员额,如因业务发展或改革需要确需增减人员员额的,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增加人员员额至少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企业经营规模年扩大10%以上的;

(二)企业经营范围年增加10%以上;

(三)企业经营效益连续三年每年递增10%以上;

(四)其他事宜确需增加人员员额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两项以上,县国资中心相应核减企业人员员额:

(一)企业经营规模年缩小10%以上的;

(二)企业经营范围年缩小10%以上的;

(三)企业经营效益连续三年每年减少10%以上的;

(四)其他事宜确需减少人员员额的。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可用”的原则选聘人员,企业人员员额无余缺的,不得新增人员。

企业选聘人员必须上报企业用工计划,并制定人员招录方案,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五章  企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人员聘用。招聘采用公开招聘、考核招聘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县委、县政府和县国资中心任命的企业人员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签订。企业与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建立人员档案和企业人员名册,企业人员名册须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员考核。企业制定具体人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人员培训。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知识更新培训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人员创新能力。人员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企业人员档案内。

第六章  薪酬总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人员薪酬实行县国资中心报批的薪酬总额管理制度。

(一)企业人员薪酬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经企业管理层提议,董事会决定,报县国资中心批准;

(二)薪酬由管理层根据企业人员薪酬制度具体落实。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除外;

(三)人员薪酬制度必须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企业人员薪酬制度;

(四)人员薪酬结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的工资”模式。

(五)各企业按照企业薪酬总额结合经营业绩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企龄工资、津补贴。

(一)岗位工资。以企以岗定薪,薪随企业、岗位调整,实现薪酬与岗位职责挂钩;

(二)企龄工资。指人员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但原体制内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到企业任职的,连续工龄视为企龄;

(三)津补贴。指职称、学历、职业资质等,按照企业经营业绩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在企业整体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对人员的一种绩效奖励。

(二)绩效工资标准根据企业工资总额、企业盈利、社会效益和岗位职责等制定。

(三)绩效工资与年度考核结果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挂钩,在下年初支付。

企业人员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金),也可按照企业制定的职务、薪酬办法给予奖励,原则上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工资调整

(一)工资调整原则是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结合。

(二)工资整体调整应根据社会经济水平、企业效益与企业发展情况,由企业管理层提议董事会决议。

(三)个别调整按照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一)企业人员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与保障。

(二)企业结合《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病事假、带薪休假等管理办法。

(三)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企业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足额缴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在人员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选聘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

(二)企业人员超过员额无故选聘人员造成企业亏损的;

(三)企业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县国资中心加强企业人员员额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不得擅自批准增减或使用人员员额,因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企业用人失察、失误导致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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