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我县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我县污水、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保证我县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的文件规定,经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现将我县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
1.征收对象:在县城规划区内和污水处理厂已建成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1.00元/m3,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30元/m3。
二、生活垃圾处置费
1.征收对象:在县城、镇(乡)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2.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居民 |
6.4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1.6元/人.月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
88元/吨 |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 |
52元/吨 |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 | |||
4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
0.44元/m2.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
经营面积200m2至500 m2 |
0.40元/m2.月 | |||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
0.36元/m2.月 | |||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
0.32元/m2.月 | |||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 ||||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
3.减免范围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县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乡镇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原云发改价〔2017〕577号、云发改价〔2017〕586号同时废止。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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