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新津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津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
《新津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阳县新津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新津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新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存量风险,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强化标准实施
(1)通过教育培训、媒体宣传、指导服务等,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宣传贯彻。2024年6月底前完成。(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督促企业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强化对生产、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执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执行国家标准落地见效,对电动自行车市场流通领域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故陵镇派出所依法查处。(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2.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用地的规划管控
(3)按照县级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车配建标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纳入城镇停车系统中统筹考虑,按照安全韧性、节约集约和“多规合一”原则,结合电动自行车使用实际,结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中细化住宅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并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管理要求。(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划管理,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充电设施,在坚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合理做好选址布局,发挥社区共治作用,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如既有住宅小区建设地面停放车库(棚),在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原则上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结合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空间布局,并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挖掘存量空间,因地制宜新增电动车停车场地。在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简易办理。(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推进既有小区设施建设
(6)实施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原有空间或闲置资源,在具备建设条件前提下把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加装充电设施列入必改内容,同步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的安全条件。(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提倡“满电回家”。(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规范充电费用
(8)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收费,按照所在场所适用的电价政策执行。(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列示、分别计收,不得打包收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在公示的费用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5.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10)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对群众举报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予以纠治。本条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11)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逐一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由其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本条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6.严打非法改装行为
(12)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3)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
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快速核查处置。(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4)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
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本点于2024年8月底前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7.强化线上经营监管
(15)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8.严格登记管理
(16)严格规范车辆查验,查验时确认电动自行车是否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对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拆除脚踏板、未固定脚踏板、拆除骑行传动装置的车辆不得通过查验。严格核实车辆电池电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得大于48V,查验员在查验车辆时要认真核实电池标称电压,不得为配备超高压电池的车辆办理登记,严防值班电池。同时,要核对电机型号是否与车辆CCC证书记载的一致,确认电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400W,严禁为改变电池电压、电池容量、改变电机型号,改变电机输出功率的车辆办理登记。强化车辆整备质量查验,确保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KG,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整备质量存疑的,采用计量仪器测量。严禁为拆除电池、更换轻质小容量电池、拆除其他必要零部件的电动自行车通过整备质量查验。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认真核对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外观、外廓尺寸、品牌型号、制造厂名称、车辆编号、最高车速等项目,确保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17)规范信息录入,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对于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车辆和所有人信息录入登记系统;按要求拍摄车辆照片,并及时上传到登记系统,车辆照片应当在固定的查验场所固定位置拍摄;严禁先发放号牌,后录入信息办理登记。认真审查车辆合格证明和CCC认证证书,确保合格证明、CCC认证证书和车辆实际参数完全一致,确保注册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为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业务。(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18)按照市级统一要求,科学设置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对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登记管理,对已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继续参照机动车管理。本条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9.强化路面执法
(19)常态化执法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组织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充分研判电动自行车出行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勤务,在重点时间、重点路段常态化地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加装遮阳伞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每周开展一次联合联动执法,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20)开展警保联动,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保险公司,开展警保联动,鼓励电动自行车参保,提高电动自行车抵抗风险能力。(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建设“10+42+84”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室,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采取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展板、警示教育片,抄写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等方式,提高驾驶人守法意识、安全文明行车意识。(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本点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
10.加强销售领域监管
(22)全面开展质量排查,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核实其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查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企业,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销售地址、生产销售产品类型。督促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本条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3)加强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本条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4)严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在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中,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超标整车和配件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从严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将“车”“电”分离出厂(配套出厂但分体运输的情况不属此列)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于2024年12月底前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并持续推进。(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故陵镇派出所)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1.推动以旧换新
(25)支持电动自行车经销企业构建城乡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惠民消费活动。鼓励通过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乡经济发展办公室)
1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26)进一步完善报废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开展废铅蓄电池综合收集试点,推动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进一步强化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监管,指导督促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鼓励增加具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支持鼓励包含废旧蓄电池在内的废旧物资回收拆解处置企业发展,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3.强化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27)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派出所)
(28)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故陵镇派出所)
14.加强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29)按照职能职责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故陵镇派出所)
(30)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
一律在县级主流媒体上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对严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严实施联合惩戒。(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故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故陵镇派出所)
(32)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2024年6月25日)。结合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清单化、项目化推进各项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整治工作。6月25日前,将本级工作方案及任务清单报送至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攻坚整治阶段(2024年6月26日—2025年11月30日)。组织本辖区开展全面排查,落实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坚持边整治、边调研、边总结,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梳理解决共性问题,健全完善符合行业、辖区实际的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津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组长黄海清、副组长谭涛、成员钟轲、郭炳翰、刘宇、柳权、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完善信息汇总、动态研判、晾晒通报、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具体负责人为钟轲,定期组织研究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任务要求,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措施管控。根据专项整治职责任务,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融入民生实事。既要全面排查,彻底摸清现状实情,坚持系统思维、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最大限度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又要打破行业壁垒,多跨协同,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治电动自行车违规乱象。
(三)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提示,制作播放电动自行车安全警示片,发放一批反映整治行动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典型事故案例的系列宣传品。加强对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发动群众查找、举报身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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