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津乡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好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工作,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了《新津乡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新津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新津乡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中共云阳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阳委农办〔202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乡长黄海清任组长,副乡长杨晓锋任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办负责人、村社区支部书记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何家炼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张冬花、刘东汉为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资料归档、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党支部专项治理等具体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试点范围
在全乡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应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
三、试点目标
以摸清集体资产家底为基础,理顺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研究制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主体变更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程序和相关保障措施。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1.依法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产役畜、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6.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摸清集体资产底数。
以开展的清产核资、扶贫资产清理成果和2023年开展的乡村两级固定资产专项治理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对村级、组级所有种类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核查。要区分经营、管理、公益性等用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补助和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含扶贫项目资产),应设置备查簿登记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三)探索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路径。
1.明晰村组二级集体资产。坚持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被相互平调和挤占。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社区居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村(社区)合并前的集体资产,原则上不打破原有权属界限和管理现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权到合并后成立的新集体经济组织。
2.划分集体资产类型。资源性资产主要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水域等;经营性资产主要指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资、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交通、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3.厘清资产权属主体。原则上,资源性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性资产和可转化利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划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可转化利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归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各村(社区)应充分考虑各项资产的实际用途,由村支两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初步划分资产权属,做好集体资产权属登记台账(附件1)。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创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形成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对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归为集体资产范畴,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
(四)探索集体资产权属变更程序。
1.明确变更类型。对已有产权证书的资产,如需变更产权,应按照现有的相应产权证书管理办法变更产权主体;对应有产权证但目前还未办理的资产,按本次明晰后的权属进行办证;对无产权证目前又无法办理的资产以及无需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可由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产权变更协议并报财政办审核、登记、调账和备案。
2.规范变更程序。各村(社区)在遵循民主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参照“四议两公开”等现有民主程序,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社区)民(代表)会议决议等流程来探索形成集体资产权属变更程序,制定集体资产权属变更方案,编制集体资产权属变更清单。对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决议内容和实施过程、结果要全方位公示公开,由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全过程监督。
3.完善备案程序。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决议通过后,各村(社区)应上报财政办备案,由财政办汇总并根据资产类型、办证情况等分类报送至相关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妥善开展集体资产移交。
1.组建集体资产移交工作小组。由村支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社区)民代表、村财负责人等形成资产移交小组,按照移交程序有序进行。
2.明确集体资产移交程序。村(社区)的资产移交工作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移交方案,明确移交时间、移交内容等工作细则,填制集体资产移交清册(附件2),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分别在移交方和接受方签字、盖手印,并加盖公章,资产移交小组其他人员在监交方签字、盖手印并注明身份。移交方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受方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将移交清册向财政办备案。
(六)及时规范调整账务处理。
1.调整账务。对在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均未入账的资产,按照确认的权属,在相应产权主体进行入账处理;对权属确认结果为集体经济组织,但已在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入账的,由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资产下账处理,同时转出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产净值或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资产入账;权属确认结果为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已在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下账处理,同时转出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资产净值或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资产入账。
2.资产评估。集体资产目前还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评估和价值重估可根据涉及资产金额大小,自主选择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组建资产评估小组的方式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和结果须经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报财政办审核备案。确定的评估方法和最终估值,作为入账依据予以确认。
(七)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
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后,要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于集体所有的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卫生室、体育设施、办公服务场所、公益林地等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谁使用、谁管护”或统一运营管护,落实好管护主体责任。
五、治理方式方法
1.排查摸底情况。乡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开展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资产清查、台账登记、权属界定、权属变更、资产移交、调整账务等工作内容。
2.监督检查压实责任。乡政府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各村(社区)开展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责任落实、问题摸排等情况。
3.收集归档治理资料。乡政府要指导各村(社区)根据资产清查台账,采取有效的措施调整账务等且进行并收集归档资产清查资料,乡政府对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抓紧健全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长效机制
1.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在完成资产清查基础上,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完善,完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2.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村(社区)财务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等能力水平。
3.建立常态化机制。各村(社区)要定期对自身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开展清产,乡政府要定期对村(社区)集体资产权属归位试点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普遍性的问题,要查找漏洞,建章立制,做到源头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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