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坪府发〔2020〕17号
云阳县宝坪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产业发展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通知
各村(社区)、业主单位:
今年以来,我镇为促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在全镇上下进一步树立了抓农业产业、促乡村振兴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比产业、学发展、看成效的浓厚氛围,大力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在现代山地高效农业项目实施中,各村(社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严禁出现擅自毁林开垦的行为,坚决不准出现毁林及占用林地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确把握低效林改造的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渝府办发〔2016〕259号)、国家颁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要求,应准确把握实施低效林改造的条件:一是所有的天然林及国家公益林严禁实施低效林改造(造林更新);二是地方公益林严格控制低效林改造(造林更新),如要进行低效林改造(造林更新)必须是人工林,并且符合国家颁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三是商品林可以实施低效林改造改造(造林更新),但改造对象只能是人工林起源,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标准;四是进行低效林改造(造林更新)不得全面伐除灌木和全面整地,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五是进行改造前必须进行采伐设计,办理采伐证。
二、严格落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责任
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3〕60号)文件要求,林地、林木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级政府是辖区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级政府是本辖区保护林地、林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各村(社区)、村民小组及护林员是本村、本组林地、林木管理的主体,林权所有者是林地、林木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因建设用地涉及林业法规禁止不能用的林地,各村(社区)要监督业主绝不能使用,对那些可以通过办理手续能用林地的项目,要督促业主立即办理手续。
三、及时制止擅自毁林开垦的情况
各村(社区)应严格保护林地林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管理,对毁林开垦的违法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要围绕实现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和精准化目标,补齐短板,着力解决我县当前毁林开垦监管“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等问题。
四、依法查处违法毁林开垦的行为
一是对已经违法毁林开垦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查处;二是按照《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坚持人事并处,对违法毁林开垦因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责问责,做到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各项目业主在园地选择与规划时,必须向项目建设地所在村(居)委备案,同时报宝坪镇林业组,由林业组及时向林业局申请对园区选址是否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完善手续。
云阳县宝坪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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