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以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云阳实际,我局初拟了《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2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51145323@qq.com
2.传真:023-55166700
3.信函: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99号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专利科 邮编404599
附件: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以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云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三条注 册或登记在云阳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云阳县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单位),在商标、专利的资助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
对自主研发新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申报的所在地为云阳县)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独立法人单位资助3万元/件,个人资助1万元/件。
对自主研发新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第1至3年费给予资助。
对通过巴黎公约或PCT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同一专利权人年度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注册商标资助奖励。
对获得国内注册的一般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100元/件。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对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途径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件,同一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注册商标资助奖励限额:同一商标权利人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含国内一般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奖励总数,不得超过20件。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商标证一证多类的只资助一类。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六条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件、15万元/件、10万元/件。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件、15万元/件、10万元/件。
第七条 对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2万元资助。
第十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自主申报的发明专利进行商品化生产,同一专利主要关联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的以上企业,按照主要关联产品年度收入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1次,同一企业发明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了中小微企业贷款等贴息政策的,在申报该项贴息时,已享受的贴息期予以扣除。
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笔不超过2万元)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资助和奖励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审核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新获得(或新认定)的相应权属的权利人。
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资助和奖励事项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未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享受资助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必须运用于所属企业。
(二)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三)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四)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五)企业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第十五条 申报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利产业化奖励的,需提供缴税凭证;
(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的需提供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材料、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凭据。
(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实际发生费用的费用凭证。
(四)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及资励申报。
(五)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按指印)。复印件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资料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进行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作出不予资助奖励的决定。
(三)征求意见。对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金融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奖励资金,县财政局下达至县市场监管局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阳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云阳府办发〔2018〕126号)、《云阳县专利资助办法》(云阳府办发〔2009〕1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云千亿工业组发〔2020〕1号)、《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资助奖励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凌天虹;联系电话:023-5516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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