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64号
当事人: 重庆永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AC42N11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沙溪村5组
法定代表人:厉中灿
身份证号码:5112**********6137
你单位于 2021年 实施了在云阳县江口镇工业园区修建的云阳县江口镇金属门窗制造品制造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 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8日上午10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熊维、赵彦勇在对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江口镇永星金属门窗制品制造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函(云阳规划资源函〔2024〕295号)移交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中发现,重庆华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磷肥厂宿舍用地北侧与杨家堡移民房西南侧修建的华郁金城商住楼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重庆永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厉中灿于2024年11月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永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4、现场照片三份;5、法定代表人厉中灿于2024年11月8日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一份;6、建筑工程设计图,7、云阳县江口镇金属门窗制造品制造项目项目直接发包合同,8、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江口镇永星金属门窗制品制造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函(云阳规划资源函〔2024〕295号),9、工程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由云阳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10、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云阳县江口镇永星金属门窗制品制造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的函(江口府函〔2024〕204号)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永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云阳县江口镇工业园区修建的云阳县江口镇金属门窗制造品制造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城罚告知字〔2024〕6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4〕64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之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云阳县江口镇工业园区修建的云阳县江口镇金属门窗制造品制造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减少计容建筑面积849.80㎡,不予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11341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肆佰壹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11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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