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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 62号

当事人: 重庆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5HL569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岐山村4组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坤

身份证号码:5122**********1279

你单位于2020年5月实施了在 云阳县清水乡岐山草场内1号地块龙缸.岐山郡(第一批次)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1.规划在1#楼第1层的消防控制室移至车库建设(车库未在本批次规划验收范围内),原消防控制室位置改为物管用房,对规划实施无影响;2.1#楼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减小尺寸建设,减少建筑面积1.32㎡,属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3.1#楼第28层增加垃圾分类收集厢房排风井建设,每层各增加建筑面积0.45㎡,合计增加建筑面积3.15㎡,属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4. 1#楼第56层增大阳台建设,各增加建筑面积0.88㎡,合计增加建筑面积1.76㎡,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熊维、熊同斌通过部门移交发现重庆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清水乡岐山草场内1号地块龙缸.岐山郡(第一批次)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受托人陈强于2024年11月4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重庆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陈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该组证据证明 重庆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适合当事人。

证据二:3、现场照片一份;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委托书一份;6、云阳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龙缸.岐山郡(第一批次)项目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证明材料一份; 7、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规划资源函〔2024〕401号)函一份;8、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许可时间2023年09月28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复印件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清水乡岐山草场内1号地块龙缸.岐山郡(第一批次)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1115日、2024 11 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城罚告知字〔2024〕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4〕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云阳县清水乡岐山草场内1号地块修建的龙缸.岐山郡(第一批次)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内容的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规划在1#楼第1层的消防控制室移至车库建设(车库未在本批次规划验收范围内),原消防控制室位置改为物管用房,对规划实施无影响;该条违法建设行为是对配套设施部分的改变,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建议:违法事实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纳入第二期验时核算。               

2.1#楼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减小尺寸建设,减少建筑面积1.32㎡,属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该条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减少的“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1.32平方米,处工程造价7倍的罚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签合同价72800000.00元,工程造价每平方米2600.00元,计罚款金额 24024.00元。                                           

3.1#楼第28层增加垃圾分类收集厢房排风井建设,每层各增加建筑面积0.45㎡,合计增加建筑面积3.15㎡,属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该条违法建设行为是对“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进行了增加,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建议:违法事实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4. 1#楼第56层增大阳台建设,各增加建筑面积0.88㎡,合计增加建筑面积1.76㎡,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该条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收入,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价每平方米5130.00元,计罚款金额9028.80元。

     合计罚款金额:33052.8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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