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61号
当事人: 重庆华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494Q86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789号1单元负6-3
法定代表人:陈建宇
身份证号码:5112**********9470
你单位于 2022年 实施了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磷肥厂宿舍用地北侧与杨家堡移民房西南侧修建的华郁金城商住楼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 10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17分,我局执法人员熊维、赵彦勇在对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规划资源函〔2024〕401号)函移交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中发现,重庆华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磷肥厂宿舍用地北侧与杨家堡移民房西南侧修建的华郁金城商住楼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重庆华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段小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委托书一份;3、受托人段小蓉于2024年10月2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华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4、现场照片三份;5、受托人段小蓉于2024年10月28日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一份;6、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规划资源函〔2024〕401号)函,7、云阳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郁金城商住楼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部分),8、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华郁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磷肥厂宿舍用地北侧与杨家堡移民房西南侧修建的华郁金城商住楼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城罚告知字〔2024〕6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4〕61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之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路磷肥厂宿舍用地北侧与杨家堡移民房西南侧修建的华郁金城商住楼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减少4个室外停车位建设,现有停车位满足《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备案云阳县住宅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函》的车位配比最低要求,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决定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第1层增加风井建设,增加建筑面积2.47㎡,属“车库”计容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决定没收违法收入,根据网签销售合同,每平方米按1124元计算,2.47㎡×1124元,计没收违法收入2776元。
3、第21层增加阳台建设,增加建筑面积2.03㎡,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决定没收违法收入,根据网签销售合同,每平方米按7850元计算,2.03㎡×7850元,计没收违法收入15936元。
以上没收违法收入合计:18712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壹拾贰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11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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