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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41号

当事人: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323118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850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耘    

身份证号码:5112**********0027

你单位于2024年3月实施了在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号修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 9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14日上午11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熊维、熊同斌巡查发现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号修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陈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委托书一份;3、受托人陈云 于2024年9月1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4、现场照片三份;5、受托人陈云于2024年9月14日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一份;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号修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921日、20249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城罚告知字〔2024〕4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4〕41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之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北城大道618号修建的云阳县中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煎药房及附属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多次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仍未办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单位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处30000.00元的罚款。

2、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小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计罚款金额:30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33000.00元整(大写:叁万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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