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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55号

当事人:李自勇

身份证号码: 5108**********1859

住址:四川省剑阁县义兴乡土垭村2组29号     

你于2024年9月18日实施了 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18日上午9时4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裴玉清、饶东明巡查发现,李自勇驾驶的渝D37695中型自卸货车,在云阳县外环大道老屋村,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李自勇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李自勇于2024年9月18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李自勇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李自勇于2024年9月1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裴玉清、饶东明于2024年9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李自勇运输建筑垃圾路线与办理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上核定的运输路线不符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5、李自勇于2024年9月18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李自勇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的渝D37695中型自卸货车,在云阳县外环大道老屋村,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仟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 本案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影响较小。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联 系 人: 裴玉清            联系电话:023-55166878

联系地址:云阳县民德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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