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51号
当事人: 重庆市志达玩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NA799X
公司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楼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志芬
身份证号码:4425**********5633
经查明, 2024年9月3日上午11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熊维、温小云通过部门移交发现重庆市志达玩具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楼宇工业园修建的志达玩具、云景花园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受托人蒋晓辉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重庆市志达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蒋晓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市志达玩具有限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3、现场照片一份;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委托书一份;7、云阳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志达玩具、云景花园项目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298平方米的证明材料一份; 8、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规划资源函〔2024〕335号)函一份;9、建筑工程全包合同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市志达玩具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楼宇工业园修建的志达玩具、云景花园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云)城罚告知字〔2024〕51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云)城罚听告字〔2024〕51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楼宇工业园修建的志达玩具、云景花园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内容的建设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298㎡处没收违法收入,计罚款金额:27118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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