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56号
当事人:王大银
身份证号码: 5122**********8617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扬沙3组10号
你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了 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3日10时15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巡查发现,王大银驾驶的渝DJ7518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迎宾大道,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王大银的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王大银于2024年9月23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王大银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王大银于2024年9月2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于2024年9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王大银在城市道路上,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渣土,未造成撒漏污染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5、王大银于2024年9月23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王大银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的渝DJ7518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迎宾大道,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规定,鉴于 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撒漏污染,影响较小。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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