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47号
当事人: 重庆尊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0HW729P
公司地址: 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818号2幢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艳
身份证号码:5102**********1327
你于 2024年9月3日 实施了 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本机关于 2024年 9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3日上午8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巡查发现重庆尊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重庆尊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谭爱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一份、法人何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实与原件一致);2、受托人谭爱明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尊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3、受托人谭爱明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于2024年9月3日8时20分拍摄的现场相片2张;5、受托人谭爱明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尊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云阳县民德路654号-700号路段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 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4〕47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系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大写陆仟肆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9 月20日
联 系 人:帅志国、覃峥嵘 联系电话: 023-55166878
联系地址: 云阳县民德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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