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50号
当事人:武汉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2MACCMGWB7T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银潭路02号汽车维修及电子产品生产项目4号厂房2层1077
你单位于2024年9月8日实施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 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8日10时1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裴玉清、饶东明巡查发现,云阳县黄石镇鹿子坪至桐子园外侧岸安全防护工程工地内,武汉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100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相符)、单位委托书各一份,2、单位受托人彭博粲于2024年9月13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彭博粲是武汉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单位受托人彭博粲于2024年9月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裴玉清、饶东明于2024年9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武汉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阳县黄石镇鹿子坪至桐子园外侧岸线安全防护工程工地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云阳县黄石镇鹿子坪至桐子园外侧岸线安全防护工程工地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100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 本案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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