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48号
当事人:云阳县保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7E3A6A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附3楼
你于2024年9月9日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巡查发现,云阳县保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云阳县白云路二巷68号路段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车行道,长为142米,宽为3米,挖掘面积为42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云阳县保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宋保云、受托人王会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受托人王会菊于2024年9月11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保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受托人王会菊于2024年9月9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于2024年9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保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车行道及挖掘面积的事实属实。
2024年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云阳县白云路二巷68号路段车行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挖掘行为:(六)其它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挖掘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对周边居民所造成的影响较大,给予从重处罚,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叁仟捌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9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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