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46号
当事人: 重庆隆晟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7EB2M59L
公司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龙洞镇金道村6组5号
法定代表人:熊大华 联系电话:15*******17
你于 2024年9月3日 实施了 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本机关于 2024年 9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3日上午11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巡查至云阳县滨江大道768-770号发现重庆隆晟劳务有限公司在排涝通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重庆隆晟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熊大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谭江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一份(经核实与原件一致);2、受托人谭江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隆晟劳务有限公司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3、受托人谭江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于2024年9月3日11时00分拍摄的现场相片2张;5、受托人谭江于2024年9月3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隆晟劳务有限公司在云阳县滨江大道768-770号排涝通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 9月 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云城罚先告字〔2024〕46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 9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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