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信息公示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44号

当事人:王刚

身份证:5122**********1635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大石村6组12号

你于20249月2日实施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9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9月2日上午8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巡查发现,王刚在云阳县伴江香榭路段人行道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人行道,长为20米,宽为3米,挖掘面积为6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王刚于2024年9月2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王刚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1、王刚于2024年9月2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冯春概、张鹏于2024年9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王刚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人行道及挖掘面积的事实。

20249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云阳县伴江香榭路段人行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挖掘、挖掘行为:(六)其它挖掘、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挖掘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对周边居民所造成的影响较大,给予从重处罚,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叁仟捌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 9 5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