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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37号

当事人:云阳县环美废弃动植物油回收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MDB530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乡龙泉5组    

你于2024年7月14日实施了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7月14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7月14日15时3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朱红宇巡查发现,云阳县环美废弃动植物油回收服务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云阳县环美废弃动植物油回收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王小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法人王小华于2024年7月15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环美废弃动植物油回收服务部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王小华于2024年7月14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朱红宇于2024年7月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环美废弃动植物油回收服务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0整(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联 系 人: 向双            联系电话:023-55166878

联系地址:云阳县云江大道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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