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业全市性社会团体
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城管局〔2018〕40号
市城管执法总队,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市管理行业全市性社会团体:
《城市管理行业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4日
城市管理行业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业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渝委办发〔2016〕28号)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城市管理行业全市性社会团体(简称“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下同)是指由市城管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简称“局管社团”,下同)和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的由市城管局履行行业指导职责的社会团体(简称“行业指导社团”,下同)的总称。
第二条 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类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局管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局管社团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社会团体按章程开展活动、换届选举、注销清算等相关工作;市城管局是行业指导社团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引导行业社会团体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局管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城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自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市城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六条 局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城管局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条 局管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市城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局管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市城管局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局管社会团体依法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局管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局管社团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局管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局管社团应当向市城管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局管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局管社团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城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城管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类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局管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市民政局、市城管局组织对其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继续履行对行业指导社团的监管服务职能,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团发展。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类社团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市城管局协助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依法、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有关处室应按照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主动联系,热情服务,大力支持,积极引导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发挥好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道桥管理处负责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重庆市停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重庆市粪便污水处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
水务处(供热管理处)负责重庆市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协会、重庆市市政管道疏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
科技信息处负责重庆市市政管理科技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重庆市园林行业协会(重庆市花卉盆景协会)、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
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局管社团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人事处负责局管社团的年度检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初步审查和人事工作指导;
财务审计处负责局管社团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机关党办负责局管社团的党建工作指导;
新增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事宜,由相应处室根据职能职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服务。
第十七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到城市管理类社会团体兼职,按照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组发〔2014〕7号)及市民政局《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渝民发〔2016〕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级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市政委〔2014〕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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