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府发〔2015〕51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新县城车检所至杨沙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的征收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云阳县新县城车检所至杨沙道路及管网工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专项规划,且已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决定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其中五家企业:云阳县双江镇富强面粉厂、云阳县迎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云阳经营部城东加油站、重庆国梁(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云阳县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曲轴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土地证红线外的附属设施等实施征收。征收国有土地面积9249.95㎡(13.87亩),房屋建筑面积6295.6㎡。由云阳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作好征收补偿工作。
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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