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府发〔2020〕38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黄石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的决定
黄石镇黄石社区平安街、兴隆街、兴旺街、月亮街213户场镇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黄石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专项规划,且已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213户场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40429.1㎡(商服用房面积10183.19㎡,住宅面积30245.91㎡),收回国有土地面积9733.40m2(合14.6亩建筑占地)。由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抄送: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北部新区管委会、黄石镇。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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