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起草城乡建设管理、城镇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管理、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管理。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统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年度征收计划,并负责项目预审、征收、拆除、补偿、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和引进人才工作;参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国有公房管护及租金收取,负责廉租房建设、分配、管理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重点项目具体推进工作,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八)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指导或编制全县各级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划;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垃圾站点、公厕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参与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和验收,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县城交通发展规划。
(九)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点示范镇建设和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十)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拟订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及危房鉴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危险房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建立市容环境卫生长效机制;指导并监督全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牵头组织对全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工作;承担全县水域清漂工作;参与环卫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县城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负责县城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县级垃圾处理场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垃圾处理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市排水行业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负责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市政排水接改沟许可;负责直管排水的监测管理;统筹协调城市排水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及水质监管。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县城园林绿化规划;负责县城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参与县城公园、广场详细性规划的审核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管理;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配套指标并监督实施;参与城镇绿化工程验收和管理。负责占用城镇绿地的审批工作;承担移植、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及集中绿化事项的管理;负责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收缴;负责城镇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园林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拟订城区各单位园林绿化目标任务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县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城镇创建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拟订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环保建材推广及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推进城市建设及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四)负责建设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审查;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夜景灯饰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县城公共停车场(站)、洗车场(站、点)等的审批管理;参与修车场(站、点)的审批管理;负责县城占道、道路开挖、建筑渣土的审批管理。负责编制县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县城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建筑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承担。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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