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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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全县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1〕23号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加强云阳县药品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群众获得高质有效的医药服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药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规范药品采购渠道

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所需药品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网上采购,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的数量和比例,严禁违规线下采购。医保定点的其他医药机构参与国家和我市组织的药品集采,也须通过平台开展网上采购,逐步推进医保定点其他医药机构采购非集采药品实现网上阳光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

二、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集中带量采购

严格落实国家、省级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积极申报采购需求量,在采购周期内完成承诺量,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使用及结算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非带量采购

过渡期内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和暂不符合集中带量采购条件的属于非医保目录的药品,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与生产企业自主议价采购。

1.制定采购目录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充分征求临床医生、护士、药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医院业务发展特色,自主制定药品采购目录遴选方案及用药目录(含新增、调出)报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同时保证优先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采购目录,集中带量中选药品无条件纳入采购目录。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学组)的作用,严格做好新进、退出药品的论证评估工作。

2.议定药品价格

各公立医疗机构参考平台提供的参考价格、市场销售价格和同通用名不同规格不同厂家的销售价格,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进行议价,确定实际采购价格。双方一经确认即为有效采购价格,严禁变相要求返点、返利、回扣等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平台挂网价。

3.签订采购合同

各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确定采购价格后,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成交价格、配送时限、回款时间等内容,采购周期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

4.合同采购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收集、审核院本部及所辖分院、门诊部、村卫生室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应少于1月用量),并按照院内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品规实施网上统一采购。

5.采购时间

各公立医疗机构每月药品网上采购次数原则上除急救药品外,不超过3次。网上采购时间为每月的第1个、第2个、第3个星期一(或节后的第一个上班日),急救药品订单除外。

6.收货确认

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后,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并查验“两票制”票据,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在平台进行“确认收货”,有代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在36小时内收集所辖分院、门诊部、村卫生室的采购配送药品验收单,并在验收无误48小时内登录平台进行收货确认,且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三)备案采购

对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医疗机构履行相关备案程序,通过平台备案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及结算。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四)其他采购

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挂网,各公立医疗机构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以外的短缺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重大疫情防控等应急保障药品,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规定通过平台采购。

三、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严格执行《云阳县医药采购联合体配送会员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配送按“两票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合同约定及时配送药品,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四、做好药品货款结算

(一)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将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二)按时支付货款

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拖欠货款,拒不整改,屡改屡犯的,作移送处理。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与监督指导全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采购药品的行为,及时开展函询和约谈。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手段予以处理。

(二)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做好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和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和医保预付金制度。

(三)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开展本辖区药品采购、配送、回款全过程、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监管,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异常监测,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开展“两票制”实施情况的常态化监管。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阳县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9号)废止。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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