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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9〕65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精神,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位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政府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改变政府对自治组织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干预式的传统做法,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机制。

二、促进依法自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对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清单”,见附件1),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规范协助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协助清单”,见附件2)的工作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其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可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合同,开展的工作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工作的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再以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工作评价。未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3)的工作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四、健全准入报送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与上级行业指导部门协商并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严格责任落实

全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凡由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的拟采用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明确由谁购买、向谁购买以及购买服务内容、支付方式,用合同约定实施,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的顺利施行。

“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自治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2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3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5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6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四条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1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16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1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1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1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2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附件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依据

主管单位

备注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民政部门


2

协助做好噪声环保工作

协助做好噪声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3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4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部门


5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公安部门


6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公安部门


7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


8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门


9

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部门


10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11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村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居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政法综治

部门


12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13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工作

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14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

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15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16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17

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村(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


18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减灾

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

气象部门


19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民族宗教部门


20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制止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21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22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协助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23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4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

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


25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


26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


27

协助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协助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发展订单培训、定向输出。农民工务工暂住地的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


序号

工作事项类别

具体工作内容

1

行政执法类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2

拆迁拆违类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3

环境整治类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4

城市管理类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5

招商引资类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6

协税护税类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7

生产安全管理类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有关机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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