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某诊所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的公示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消毒剂(亿申康牌碘伏消毒液)超过有效期限。
经调查取证,该单位使用消毒剂(亿申康牌碘伏消毒液)超过有效期限,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 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该诊所治疗室的操作台上,放置有德州亿申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亿申康牌碘伏消毒液(净含量:500ml),标签说明书所示: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13)第0046号,生产批号:20200102,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2日,有效期至2022年01月01日。现剩余约150ml。治疗盘里磨口瓶内装有碘伏消毒液。
该诊所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输液、肌肉注射等诊疗活动前,使用了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碘伏消毒液进行消毒。
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 不应适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
综上,该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消毒剂(亿申康牌碘伏消毒液)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该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消毒剂(亿申康牌碘伏消毒液),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 不应适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其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思考建议
该起案件反映出了诊所有关人员责任意识薄弱,消毒产品管理相关知识储备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消毒剂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机构需求使用量最大的防疫物品之一,尤其目前还处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内使用合格消毒产品尤为重要,产品不合格不仅会影响消毒效果,更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针对消毒产品的监管,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主体责任应强化
医疗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一是需提高思想认识,把消毒产品的管理工作上升到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建章立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有关部门、人员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日常管理。三是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四是加强日常管理,使用的消毒产品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过期失效的消毒产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产品管理工作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的重要一环,该项工作开展妥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事关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监管需强化
作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掌握传染病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深入研究学习有关规范和标准,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成为“业务通”,才能更好的指导服务医疗机构,从而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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