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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阳卫健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托育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在县卫生健康委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财政局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县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和卫生保健制度。
(三)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四)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托育机构应在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备案。
(六)收费合理合规,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公开透明,其中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超过2400元(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不高于云阳县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按照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算。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A1]的,按1小时计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和三级、二级、一级托育机构,参照公办托育机构等级机构基准价上浮标准执行。
(七)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
(八)按照国家及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九)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
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愿申报。符合认定条件且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于2024年3月30日之前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
申请。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县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改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
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布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县人民政府将普惠性托育机构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中。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县卫生健康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承诺书(附件2)。
(三)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四)托育服务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资质证明。
(五)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说明材料。
第五章 设施要求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有以下硬件设施要求。
(一)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二)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三)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四)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版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
第六章 师资要求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师资应有以下要求。
(一)教育背景: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二)资质认证:托育教师需持有特定的资质认证,如幼儿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等。
(三)专业素养:托育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包括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儿童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四)品德素质:托育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品德素质。如爱心、耐心、责任心、细心等。
第七章 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
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
(一)乳儿班:每人每年补助900元。
(二)托小班: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三)托大班:每人每年补助700元。
18个月至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婴幼儿入托运营补贴按月份计算、按年度统计、次年发放。托育机构每月填报《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附件3)《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月统计表》(附件4);托育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附件6)核实情况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并于次年内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普惠性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三条 各托育机构应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如:托育服务协议、缴费记录、晨午检记录表等。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创新,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报备,运营补助资金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对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县卫生健康委和县教委等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教学质量、安全卫生、师资情况等方面。定期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的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家长或社会公众可向县卫生健康委或县教委等相关部门投诉托育机构的问题,县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并依照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备退出,提交《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附件7),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3.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
4.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月统计表
5.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托育机构)
6.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7.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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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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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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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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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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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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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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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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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规模 |
核定 托位数 个 _______ |
托育机构等级 |
□ 一级 □ 二级 □三级
□未定级 □市级示范 | |||
服务场所 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 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从业人员 情况 |
现有育婴师 人, 保育员 人, 保安 人, 保健人员 人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
收费标准 |
每月每生保育费 元、 伙食费 元、 杂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 |||||
安全情况 |
□是□否近三年内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批评、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超过 元;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与每一位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在机构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附件3
幼儿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长姓名 |
家长联系电话 |
托育类别 |
入托时间 |
本次缴费 时 间 |
缴费额度 (元) |
费用包 含时长 (月) |
平均单 月费用 (元) |
入托 班级 (大、小、乳) |
本月 出勤 天数 (天) | |
1 |
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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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托 |
2024/1/1 |
20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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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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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
机构名称(盖章): 月份:
注:此表一式两份,机构留存一份,报送县卫生健康委一份。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月统计表
托育机构(盖章):
月份 |
收托人数 |
当月出勤天数 |
拟申请运营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托大班 |
托小班 |
乳儿班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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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去掉节假日和周末。以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乳儿班:全日托每人每天补贴3.6元;托小班:全日托每人每天补贴3.2元;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天补贴2.8元;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不足一日按全日托一日计算)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5
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名称 (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证书代码) |
| |||
所在街道、社区 |
|
备案回执编号 |
| |||
核定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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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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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对公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年度入托人数 |
乳儿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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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小班 |
|
托大班 |
|
申请理由 |
|
负责人签字: 托育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托育机构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卫健委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6
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县卫生健康部门 (盖章): 县财政部门(盖章):
序号 |
机构名称 |
核定托位数 |
收托人数 |
每年补助经费合计(万) |
市级承 担补助 经费(万) |
县承担补助经费(万) |
备注 | ||
乳儿班 |
托小班 |
托大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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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7
云阳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类型 |
□ 公办托育 □ 幼儿园托班 □ 民办非企业 □ 营利性 □ 其它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普惠托育认定时间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机构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退出原因 |
| ||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
| ||
盖章: 时间: |
注:本表一式三份,机构、县卫生健康部门各执一份,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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