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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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防控的行政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的执行、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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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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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生产或者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取得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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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吸烟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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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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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是否过期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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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取得、是否过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过期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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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生产或者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取得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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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是否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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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
是否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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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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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行为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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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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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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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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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行为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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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是否合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是否合格情况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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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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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进行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进行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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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等。 |
是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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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 2.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及放射诊疗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4.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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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4.鉴定程序合法性情况。 |
是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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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常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使用精麻药品的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及精麻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销毁等情况; 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供应管理、人员资格、临床应用等情况; 4.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保存、使用过程记录、处方开具和调剂等情况; 5.医疗器械的管理组织、人员要求、相关制度、临床使用等情况; 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信息公开、临床使用等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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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 |
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是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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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的资质情况。 |
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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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情况; 2.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情况; 3.出厂的餐具、饮具是否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4.出厂的餐具、饮具是否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准相关内容等。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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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托育机构规范设置管理工作开展指导与监督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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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内容;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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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医疗机构执业相关许可、备案、登记等情况; 2.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标识、牌匾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医疗机构的执业场所、诊疗活动、服务内容与执业许可、备案范围、登记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 4.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等运行管理情况; 5.医疗机构证件信息、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等信息公示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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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2.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开展情况; 3.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情况; 4.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开展情况; 5.助产技术开展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 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落实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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