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指南 | ||||||||||
序号 |
补贴名目 |
补贴政策清单 |
申报指南 |
咨询电话 |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条件 |
申报方式 |
申报程序 |
申报材料 |
申报时间 |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 |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5)其它相关证明: ①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②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③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④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6)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59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婚姻生育史,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村(居)调查,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热线:(023) 67706707;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策咨询电话:55161009。 |
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口在重庆市各区县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②本市户口; 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④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 49 周岁。 |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 |
3 |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②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③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④申请当年女方年满 49 周岁,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 |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 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 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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