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办事指南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请材料
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1.农村、城镇无业居民;
2.只生育一个子女,申领奖励金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
四、具体政策解释、咨询投诉详询户籍地乡镇(街道)卫健办(科),或拨打电话:023-5516100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2.本人户口(含主页、增减页、本人户口页)、配偶户口页、子女户口页;
3.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等;
4.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5.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6.银行账号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
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第三步: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第四步:县级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五步: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报送信息。
四、具体政策解释、咨询投诉详询户籍地乡镇(街道)卫健办(科),或拨打电话:023-5516100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2.本人户口(含主页、增减页、本人户口页)、配偶户口页、子女户口页;
3.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新标准残疾证等;
4.死亡证明;
5.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6.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7.银行账号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第三步: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第四步:县级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五步: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报送信息。
四、具体政策解释、咨询投诉详询户籍地乡镇(街道)卫健办(科),或拨打电话:023-55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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