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阳县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精神,坚持“ 保护第一 、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 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传承与利用工作。
二、编制意义
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文物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是历史文化研究和现代科技文化创新、发展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利于推动历史、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
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民参与保护的社会氛围,充分体现社会力量,使文物保护呈全民化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编制过程
1.县文物局报请云阳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2月16日下发《云阳县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批云阳县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云阳文物发〔2023〕2号),在该通知里明确了申报标准及相关要求,并附有遴选指南,截止报送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
2.收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县文物局指定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然后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复核,确定建议名单。于2023年7月6日上报县政府《云阳县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请示》(云阳文物文〔2023〕12号)。
3.县政府于2023年7月28日公布了云阳县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阳县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云阳府发〔2023〕19号)。
四、主要内容
通过遴选审核,将其中条件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云阳县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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