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推动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市文化旅游委制定出台《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责任,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和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设立、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以及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共九条,明确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批准设立的程序。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共三条,主要明确了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与实施相关要求。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共十九条,明确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了生态保护区内涉及人文、自然环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对《管理办法》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作说明。
四、术语释义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解 读 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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