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阳县委宣传部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数字应急广播系统
优化升级的通
云阳文旅发〔2023〕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快推进全县“国标化”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实现全县全覆盖和国家、市级县、乡、村五级联动,按照县宣传部《关于恢复和完善广播站(室)的通知》(云委宣〔2017〕41号)要求,现将我县数字应急广播优化升级、补点建设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简称“县广电网络公司”)结合国家“老少边区”数字应急广播建设方案,负责对全县己建的数字应急广播“非国标”播控平台、智能终端、收扩机等设备设施进行优化升级,没覆盖的乡镇、村委进行补点建设,实现全县数字应急广播全覆盖,达到国家级、市级建设要求。
二、各乡镇(街道)要全力以赴配合好县广电网络公司应急广播系统优化升级、补点建设工作,落实专人,协调处置建设过程中终端点位确定、电源搭建、青苗补偿等工作,确保顺利推进,完成建设任务。
三、各乡镇(街道)与县广电网络公司友好协商,结清己建数字应急广播运行保障服务费并续(新)签好运行保障服务协议,有效保障应急广播系统“优质响、长期响”。
四、县广电网络公司应加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及终端设备的巡检巡查,发现不能正常通响的,及时维护修理,保障应急广播终端时时在线,达到市文旅委考核指标。
五、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数字应急广播播控平台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建立好播出日志,把控好自播内容审核审批和播放管控关,杜绝人为破坏和使用风险事故发生。
六、县文化旅游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联系人:叶安全,联系电话13594790278)负责督促、协调、解决处置好乡镇(街道)与县广电网络公司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快速推进应急广播系统优化升级、补点建设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云阳县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云阳县委宣传部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阳县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作用,保障全县应急广播系统正常有序运行,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中作用的意见》(广电发〔2020〕80号)总体要求,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建好管好用好应急广播,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云委宣〔2017〕41号《关于恢复和完善广播站(室)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利用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的覆盖全县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县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县广电网络公司中心机房;乡镇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行政村居(社区)。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日常时政新闻、理论宣传、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传统文化等中心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分布民生惠农政策、信息资讯、科技知识和文化娱乐等知识宣教以及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四条 应急播出
应急广播分为上级应急广播和本地应急广播。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本地应急广播,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
第五条 日常播出
日常播出实行限时发布方式,由县融媒体中心统一编制广播播放节目,广电网络公司严格按照县宣传部要求时间进行传播(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9:30,下午3:00-3:30,特殊时期/时段除外),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错时自行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六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七条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县应急办统筹对外发布;以乡镇(街道)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居(社区)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由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
第八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县文化旅游委统筹并监督管理,负责筹集广播站(室)建设、集成设备经费和日常监管以及协调解决运行维护服务保障费等相关工作。
(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县级应急广播日常播出内容的编制等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工作,并指派应急广播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乡镇(街道)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管理及自播内容送审和播放管控工作。
(四)各村居(社区)负责本村居(社区)应急广播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村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管理及自播内容送审和播放管控工作。
第十一条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全县应急广播播控中心机房、全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广播系统相关设备、网络、终端的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以及使用人员技术培训,保障系统应随时处于待机状态,确保信息能及时发送。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设立专门的广播站(室),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措施,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监管。若播控平台及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与县广电网络公司联系解决(联系电话:55161087),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规范和操作应急广播播控平台,每天按时、完整地转播县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应急广播站(室)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禁止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安装与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及设备上接挂其他信号源。
第十五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模式。实行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
(一)县应急广播播控中心账号、密钥由县县广电网络公司授权人员负责设置、管理;
(二)乡镇(街道)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登录账号由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分配、更新,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村居(社区)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登录账号由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分配、更新,由村居(社区)指定专人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协调当地供电所解决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取电、用电等问题,并自行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支出。
第十七条 县广电网络公司应对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每季度例行巡检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应急广播终端通响每月检测不低于两次,发现不能正常通响的,及时维护修理。
第十八条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督促广电网络公司对相关主设备进行备份,降低系统运行故障。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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