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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云阳县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阳县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修订)》

云阳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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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阳县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政府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统计数据生产过程,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重庆市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阳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九个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衡量和评价。

(一)真实性。真实性要求统计源头数据必须符合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有依据、可溯源。侧重于对基础数据质量的评价。

(二)准确性。准确性要求统计数据的误差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能够为形势判断、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提供可靠依据。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科学性的评价。

(三)完整性。完整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全面完整,统计范围不重不漏,统计口径完备无缺。侧重于对统计数据全面系统反映客观实际程度的评价。

(四)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在符合统计科学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从调查到公布的时间间隔。侧重于对统计数据生产效率的评价。

(五)适用性。适用性要求统计数据能够最大限度为用户所用,统计指标紧跟时代发展、切合统计需求。侧重于对统计用户满意度的评价。

(六)经济性。经济性要求统计数据生产应当尽可能降低成本,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侧重于对统计数据成本效益的评价。

(七)可比性。可比性要求统计数据应当连续、可比,不同时间、空间数据生产使用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侧重于对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的评价。

(八)协调性。协调性要求统计数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各总量数据、结构数据相互之间高度匹配。侧重于对统计数据间逻辑关系的评价。

(九)可获得性。可获得性要求多渠道、多方式公布统计数据,同时公布相应的统计制度方法,加强数据解读,满足社会需求。侧重于对统计服务质量的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包括调查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评估与反馈、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采取“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是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体责任人,专业人员(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调查设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县统计局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统计调查内容。确需修订和调整的,由县统计局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第七条  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设计。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确需另行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要按照《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统计调查设计,组织统计调查可行性测试评估,确保统计调查制度必要、可行和科学合理。

第八条  对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等要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要求调查对象填写的指标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调查表、解释说明等要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应优先利用行政记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基础数据,能利用行政记录或现有信息资料的,不再另行开展统计调查;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依法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县统计局及其他部门在执行上级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确需新建或调整的调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报材料包括申请项目的公文、项目申请书、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拟公开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等。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不得违法制定、实施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条  及时公告批准项目。县统计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部门,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县统计局应当定期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并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任务部署

第十二条  统一发文布置工作。县统计局或有关部门(经审批的调查统计项目)在统计调查开始实施前,应按规定正式印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及配套的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落实统计调查保障。县统计局或有关部门(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统计调查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充分做好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县统计局或有关部门(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开展单位统计调查时,统一使用经审核确认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单位。相关科室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库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库,并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划定调查区域,确定调查对象。

第十五条  做好业务培训。县统计局或有关部门(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对统计法律法规、方案布置、调查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加强对培训效果的测评,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第五章  调查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 做好名录库管理。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月提供单位增减、变更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县统计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业务科室对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专业属性标识和相关经济业务指标等加强审核,针对其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每月按时完成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

第十七条  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调查对象的管理和维护。各乡镇(街道)要规范各类调查对象名录信息,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调查对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得随意更换或增减。确需更换或增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流程,并报县统计局批准。

第十八条  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入退库工作。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单位的升规工作,将达规企业及时申报入库,不达规在库企业及时申报退库,确保调查对象库质量。

第六章  数据采集

第十九条  事前告知调查对象。各乡镇(街道)在实施调查前,应将调查主要内容、相关注意事项和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电子邮件、公告、会议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

  1. 全面采集数据。各乡镇(街道)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
  2. 准确采集数据。各乡镇(街道)对统计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对录入错误、填报错误、奇异值数据等进行核查。
  3. 依法采集数据。各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催报;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指导调查对象报表,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认真进行审核,对一些数据波动较大或与正常情况相悖的情况,要做好数据核实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及时核查和回复各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统计报表,应督促调查对象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或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重新报送的报表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如实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对所报送的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县统计局和各乡镇(街道)严格依照《重庆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凭证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规范调查对象统计基础资料。县统计局和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导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七章  数据审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基层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基层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即报即审,发现上报的统计数据确有错误的,按规定及时将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退回调查对象核实修正,并保留修改痕迹,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按时按要求上报数据。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格式和报送流程,上报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和情况说明。

第八章  数据评估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数据评估机制。县统计局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专业和区域特点,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确保评估过程规范统一、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县统计局要严格执行上级统计机构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制定的评估办法,科学、规范、统一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严格使用反馈数据。县统计局对外发布时,必须使用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数据。

第九章  数据发布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县统计局应严格履行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不得越权、越级发布,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乡镇(街道)不得私自对外提供。不得随意摘录保密统计资料内容,不得与非有关人员讨论涉密统计资料内容。

第三十三条  做好数据发布解读。县统计局要做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说明和解读工作,帮助和引导各类数据用户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统计局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敏感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结果,并对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避免数据误读。

第三十四条 加强舆情监测和用户回应。县统计局应加强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通过网站、电话、信箱、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纠正对统计数据的错误解读和不当使用,及时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多渠道向调查对象和统计用户普及统计知识,宣传统计工作的价值和统计数据的用途,主动征求和搜集关于统计数据和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用户的统计咨询和数据需求。

第十章  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做好数据资料归档。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统计数据整理归档要求,按时将相关文档(调查表、基础台账、原始记录等)、数据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新媒介)进行分类、备份、整理归档。统计资料的保管场所和存储环境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严格履行统计质量管理职责。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履行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计全流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单位的统计普法宣传,县统计局要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和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确保统计各环节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强化统计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对影响统计质量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配合做好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县统计局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担负起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配合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纪依法处理到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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