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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外商服务指南

外商投诉与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外商投诉与调解。

二、办理依据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三、投诉渠道及办理地点

投诉方式:书面投诉、电话投诉、网络在线投诉。

投诉电话:023-55128150023-55128393

书面投诉地址:云阳云江大1442

网络在线投诉地http://gzfw.023sm.com:8010/escms/html/web/wzhqzc/index.html重庆市外资企业智慧服务云平台)。

四、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件材料;

(四)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五、申请材料

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六、基本流程

(一)审查投诉材料。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应于2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2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

  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

投诉受理机构应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5个工作日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构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办理事项

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云阳县云江大道1442号。

(二)电话咨询:023-55128150023-5512839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第一章  云阳县商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职责

云阳县商务委云阳县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职能,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云阳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云阳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云阳县范围内或者国内有重大影响,县商务认为可以直接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23-55128150

传真:023-55128393

投诉工作邮箱:359498990@qq.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云阳县云江大道1442号(邮编404500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云阳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县商务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云阳县商务委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云阳县商务委在收到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云阳县商务委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云阳县商务委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云阳县商务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期限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云阳县商务委在受理投诉后,将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云阳县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二)投诉人义务

云阳县商务委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云阳县商务委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三、处理期限

云阳县商务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云阳县商务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云阳县商务委联系,投诉人连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云阳县商务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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