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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1.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2.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一)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1.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住所、资金、仪器设备、每个业务范围的鉴定人数);2.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环境损害);3.是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超过1年;4.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5.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6.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7.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8.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鉴定讨论和复核、鉴定文书签发等制度);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1.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2.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3.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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