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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县司法局起草了《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11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云阳县司法局。联系人:扶腾;联系电话:55818528;电子邮箱:284014902@qq.com

附件: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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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阳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程度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条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注重依法履职与合理保护并重、服务经济发展与防止选择性执法并重,应对措施于法有据、合法合规,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经济影响评估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的范围

第五条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 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企业拟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拟对企业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行政强制拆

除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的案件;

(五)拟公开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

法信息

(六)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七)其他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社会经济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时,应落实“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要求,在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经济影响。

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对涉案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是否在年度检查计划之内;是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情况

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充分评估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审慎适用不予行政许可及变更、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涉企行政许可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是否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是否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实施行政

许可;如延期许可对企业的开办、生产经营影响情况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办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行政处罚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处罚决定前是否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是否符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条件;符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条件的是否采取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执行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强制前,要对实施行政强制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因行政强制的实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积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办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采取行政强制的必要性;采取行政强制是否会导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是否会导致企业资产、资金重大损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骨干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会直接造成涉案企业关键生产经营环节无法运行或重大项目无法推进等。

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开,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漏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确需公布的,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建由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负责同志、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参加的经济影响评估小组。明确评估流程,优化经济影响评估领导体系,确定经济影响评估事项联系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障经济影响评估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评估建议。对于应当进行评估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人员、内容、方法、时限,及时启动经济影响评估。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通过召开会议讨论、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分类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后,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参与经济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企业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全程留痕,并将开展经济影响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存档。

第五章 评估的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对本部门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案卷评查、专项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对粗暴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明显不适当的,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对经济影响评估的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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