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司罚(2022)第 1号
当事人:唐云,男,生于1980年12月15日,汉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5112**********9270,执业证号:15002201710222071。
经调查查明:2020年10月,唐云接受刘代国的委托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担任刘代国诉张吕全、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代国的诉讼代理人,其间,唐云律师履行了代理人的义务。2021年4月30日,刘代国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云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35民初1045号裁定书,准予刘代国撤回起诉。2021年11月10日,刘代国以同一事由再次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20日,被告周梅的法定代理人严恩秀委托唐云律师担任周梅的代理人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其间,唐云律师履行了代理人的义务。2022年4月28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另查明:2020年10月,唐云接受周建琼的委托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担任周建琼诉张吕全、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建琼的诉讼代理人。2021年5月11日,周建琼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云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35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周建琼撤回起诉。2022年5月9日,周建琼以同一事由再次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唐云律师作为被告周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8月4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刘代国委托唐云)、授权委托书(周梅及其法定代理人严恩秀委托唐云)、(2021)渝0235民初1045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周建琼委托唐云)、(2021)渝0235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唐云)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唐云在代理刘代国与张吕全、周梅民间借贷纠纷案和周建琼与张吕全、周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唐云已将代理费退还周梅(因犯精神分裂症经云阳县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长期治疗,无收入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决定给予唐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000元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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