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
检查计划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云阳县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时间 |
具体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1 |
县发展改革委 |
每月检查2家,每月一共检查5次 |
天然气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 |
县天然气公司、华润凯源燃气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现场检查 |
2 |
县发展改革委 |
第2季度检查1家 |
粮食库存检查 |
县储备粮有限公司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3 |
县发展改革委 |
10月中旬开展1—2次,对审批项目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取 |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2.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3.招标代理行为。 |
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云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县经济信息委 |
每季度全覆盖检查 |
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5 |
县经济信息委 |
每季度全覆盖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6 |
县经济信息委 |
每季度抽查1家 |
对工业企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 |
工业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现场检查 |
7 |
县经济信息委 |
每季度抽查1家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电力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现场检查 |
8 |
县经济信息委 |
每季度抽查1家 |
对盐业生产、销售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及举报的调查处理 |
盐业生产销售企业 |
《食盐专营办法》 |
现场检查 |
9 |
县公安局 |
每月1次全覆盖 |
对旅馆业开展监督检查 |
旅馆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0 |
县公安局 |
每月1次全覆盖 |
对娱乐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1 |
县公安局 |
每季度检查10家 |
民爆物品安全监管 |
民爆销售企业、民爆施工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2 |
县公安局 |
每季度检查27家 |
易制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
涉易制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企业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3 |
县公安局 |
每季度检查4家 |
烟花爆竹运输、储存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4 |
县公安局 |
每月1次全覆盖 |
内部治安保卫落实情况 |
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5 |
县民政局 |
第1季度检查12家 |
对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入院评估制度、服务协议签订、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方面开展检查;对殡仪服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情况开展检查 |
在全县养老机构、殡仪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6 |
县民政局 |
第2季度检查14家 |
对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入院评估制度、服务协议签订、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方面开展检查;对殡仪服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情况开展检查 |
在全县养老机构、殡仪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7 |
县民政局 |
第3季度检查16家 |
对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入院评估制度、服务协议签订、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方面开展检查;对殡仪服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情况开展检查 |
在全县养老机构、殡仪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8 |
县民政局 |
第4季度检查18家 |
对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入院评估制度、服务协议签订、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方面开展检查;对殡仪服务机构经营合规情况、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情况开展检查。 |
在全县养老机构、殡仪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9 |
县人力社保局 |
2—3月检查43家 |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
在全县用人单位中随机抽取 |
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20 |
县人力社保局 |
4—5月检查170家 |
书面审查 |
在全县用人单位中随机抽取 |
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开展 |
书面审查 |
21 |
县人力社保局 |
6—7月检查10家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
在全县用人单位中随机抽取 |
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22 |
县人力社保局 |
7—8月检查12家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
工程建设领域 |
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23 |
县人力社保局 |
10月—次年1月检查39家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
工程建设领域 |
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开展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24 |
县人力社保局 |
全年 |
日常巡查 |
在全县用人单位中随机抽取 |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25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依据企业申请 |
竣工核实 |
境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昕晖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六条 |
现场检查 |
26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每月全覆盖 |
检查开采行为 |
和平采石场、双江盐厂、巨科建材、里市鸿发砖厂 |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27 |
县生态环境局 |
第1季度检查6家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 |
汽修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28 |
县生态环境局 |
第2季度检查6家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 |
污水处理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29 |
县生态环境局 |
第3季度检查6家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 |
重点排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30 |
县生态环境局 |
第4季度检查6家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 |
风险管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31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在建项目每月1次 |
施工安全实体隐患 |
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
现场抽查、专项检查 |
32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对在建工地每月检查一次 |
文明施工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
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
现场抽查、专项检查 |
33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12月对在建工地检查100% |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
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现场抽查、专项检查 |
34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6月对在建工地检查50%,10月对在建工地检查50%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聘请专家现场集中检查一次 |
35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每个工地全年检查 |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关键人员到位情况及质量行为 |
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参建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主体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等 |
日常监督检查 |
36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每季度(3个月1次) |
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在云预拌混凝土公司质量行为 |
在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有4家)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37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5月对在建工地检查50%,10月对在建工地检查50% |
在建工程质量巡查暨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抽查 |
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及参建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责任主体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抽查、巡查、专项检检查 |
38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6月对在建工地检查50%,11月对在建工地检查50% |
监理企业质量行为检查 |
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及参建五方(建设、监理)责任主体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双随机、一公开” |
39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7月检查5个工地 |
建筑节能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
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正在实施建筑节能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及参建五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责任主体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 |
“双随机、一公开” |
40 |
县水利局 |
第1季度检查25家 |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3.小水电站安全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4.取水情况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监督检查;5.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6.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涉河建设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1.红狮集镇移民安置区供水改造工程、柳园水库工程、长滩河综合治理项目(堰坪镇段)、清水土家族乡乡村振兴饮水提升工程; 2.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高速集团; 3.沙市等8座水电站; 4.从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中随机抽取8家; 5.云阳县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农高集团有限公司。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5.《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41 |
县水利局 |
第2季度检查31家 |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3.小水电站安全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4.取水情况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监督检查;5.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6.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涉河建设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1.柳园水库工程、人和街道莲花社区移民安置小区供水改造工程、新津普安集镇移民安置区供水改造工程、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庙湾小流域; 2.在建水利项目随机抽取2家; 3.新华等8座水电站; 4.从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中随机抽取10家; 5.云阳县宏源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重庆农高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金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星牛建材有限公司、云阳县全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向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巫云开建设有限公司。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5.《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42 |
县水利局 |
第3季度检查22家 |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3.小水电站安全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4.取水情况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监督检查;5.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涉河建设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1.柳园水库工程、洞青水源工程; 2.在建交通项目随机抽取2家; 3.千丘等8座水电站; 4.从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中随机抽取8家; 5.云阳县承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巫云开建设有限公司。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43 |
县水利局 |
第4季度检查23家 |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3.小水电站安全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4.取水情况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监督检查;5.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涉河建设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1.柳园水库工程; 2.在建房地产项目随机抽取2家; 3.梅峰跌水等8座水电站; 4.从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中随机抽取8家; 5.重庆农高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全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阳县金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县恐龙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44 |
县交通局 |
第1季度检查非施工企业15家;每月抽查33.3%数量的施工单位 |
1.是否有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2.是否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3.有无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4.有无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5.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8.客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9.是否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0.是否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3.是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是否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5.是否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6.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7.是否有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18.是否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是否有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0.是否有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1.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者是否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22.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 23.是否有未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24.有无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25.有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6.有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27.有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8.有无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29.有无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30.危险货物承运人有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31.有无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32.有无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33.有无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3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有无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3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3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37.企业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38.查船舶垃圾接收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是否到位; 39.查防污染设施设备投入是否满足要求; 40.查机构人员是否按标配备; 4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
1.客运企业; 2.货运企业; 3.维修企业; 4.港航企业; 5.项目施工单位:地方重点项目每月抽选33.3%数量的施工单位(项目在建,停工则不检查),每季度全覆盖; 6.江龙高速项目每月检查3—4个工点(工点在建,停工则不检查); 7.属地巫云开项目每季度安全执法检查不少于1个标段(每标段不少于1个工点,停工、完工点不检查); 8.“四好农村公路”在建项目每季度抽查4—5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在建项目(如果没有则不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0.《港口法》第六条; 1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书面检查、日常巡查执法、现场抽样检测 |
45 |
县交通局 |
第2季度检查非施工企业20家;每月抽查33.3%数量的施工单位 |
1.是否有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2.是否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3.有无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4.有无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7.客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8.是否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9.是否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2.是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是否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4.是否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5.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6.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 17.是否有未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18.有无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9.有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0.有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21.有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2.有无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23.有无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2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有无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2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27.有无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 28.有无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 29.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无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 30.租赁企业有无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31.租赁车辆有无在道路上揽客的; 32.企业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33.查船舶垃圾接收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是否到位; 34.查防污染设施设备投入是否满足要求; 35.查机构人员是否按标配备; 3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 37.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38.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
1.客运企业; 2.维修企业; 3.驾校; 4.港航企业; 5.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该季度全覆盖。 6.项目施工单位:地方重点项目每月抽选33.3%数量的施工单位(项目在建,停工则不检查),每季度全覆盖; 7.江龙高速项目每月检查3—4个工点(工点在建,停工则不检查); 8.属地巫云开项目每季度安全执法检查不少于1个标段(每标段不少于1个工点,停工、完工点不检查); 9.“四好农村公路”在建项目每季度抽查4—5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在建项目(如果没有则不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7.《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8.《港口法》第六条; 9.《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书面检查、日常巡查执法、现场抽样检测 |
46 |
县交通局 |
第3季度检查非施工企业21家;每月抽查33.3%数量的施工单位 |
1.是否有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2.是否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3.有无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4.有无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5.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8.客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9.是否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0.是否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3.是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是否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5.是否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6.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7.是否有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18.是否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是否有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0.是否有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1.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者是否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22.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 23.是否有未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24.有无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25.有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6.有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27.有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8.有无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29.有无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30.危险货物承运人有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31.有无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32.有无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33.有无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3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有无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3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3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37.企业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38.查船舶垃圾接收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是否到位; 39.查防污染设施设备投入是否满足要求; 40.查机构人员是否按标配备; 4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
1.客运企业; 2.维修企业; 3.货运企业; 4.港航企业; 5.项目施工单位:地方重点项目每月抽选33.3%数量的施工单位(项目在建,停工则不检查),每季度全覆盖; 6.江龙高速项目每月检查3—4个工点(工点在建,停工则不检查); 7.属地巫云开项目每季度安全执法检查不少于1个标段(每标段不少于1个工点,停工、完工点不检查); 8.“四好农村公路”在建项目每季度抽查4—5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在建项目(如果没有则不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0.《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1.《港口法》第六条; 1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书面检查、日常巡查执法、现场抽样检测 |
47 |
县交通局 |
第4季度检查非施工企业19家;每月抽查33.3%数量的施工单位 |
1.是否有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2.是否有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3.有无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4.有无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7.客运经营者是否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8.是否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9.是否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2.是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是否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4.是否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5.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6.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 17.是否有未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18.有无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9.有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20.有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21.有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2.有无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23.有无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2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有无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2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无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27.公交企业有无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 28.公交企业有无未遵守运营服务规定的; 29.公交企业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演练及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30.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无不按照规定使用记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31.出租汽车经营者有无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32.出租汽车经营者有无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33.企业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34.查船舶垃圾接收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是否到位; 35.查防污染设施设备投入是否满足要求; 36.查机构人员是否按标配备; 3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 38.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39.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
1.客运企业; 2.驾校; 3.维修企业; 4.港航企业; 5.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该季度全覆盖; 6.项目施工单位:地方重点项目每月抽选33.3%数量的施工单位(项目在建,停工则不检查),每季度全覆盖; 7.江龙高速项目每月检查3—4个工点(工点在建,停工则不检查); 8.属地巫云开项目每季度安全执法检查不少于1个标段(每标段不少于1个工点,停工、完工点不检查); 9.“四好农村公路”在建项目每季度抽查4—5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在建项目(如果没有则不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7.《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8.《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0.《港口法》第六条; 1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书面检查、日常巡查执法、现场抽样检测 |
48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4家 |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
全县4家饲料生产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9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49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15家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种子法》第3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0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5家 |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1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10家 |
农药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农药经营企业 |
《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2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3家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3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10家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4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1家 |
生鲜乳执法检查 |
林久牧业 |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检查 |
55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1季度检查5家 |
畜禽屠宰执法检查 |
全县9家定点屠宰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检查 |
56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4家 |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
全县4家饲料生产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9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7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5家 |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8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10家 |
农药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农药经营企业 |
《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59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3家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0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10家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1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1家 |
生鲜乳执法检查 |
林久牧业 |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62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2季度检查5家 |
畜禽屠宰执法检查 |
全县9家定点屠宰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检查 |
63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4家 |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
全县4家饲料生产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9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4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5家 |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5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10家 |
农药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农药经营企业 |
《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6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3家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7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10家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68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1家 |
生鲜乳执法检查 |
林久牧业 |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69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3季度检查5家 |
畜禽屠宰执法检查 |
全县9家定点屠宰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检查 |
70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4家 |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
全县4家饲料生产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9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71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15家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种子法》第3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72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5家 |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73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10家 |
农药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农药经营企业 |
《农药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74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3家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75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10家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76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1家 |
生鲜乳执法检查 |
林久牧业 |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
现场检查 |
77 |
县农业农村委 |
第4季度检查5家 |
畜禽屠宰执法检查 |
全县9家定点屠宰厂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条 |
现场检查 |
78 |
县商务委 |
一季度检查企业70家次 |
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全县各加油站、重点商贸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等 |
现场检查 |
79 |
县商务委 |
二季度检查企业60家次 |
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全县各加油站、重点商贸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等 |
现场检查 |
80 |
县商务委 |
三季度检查企业50家次 |
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全县各加油站、重点商贸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等 |
现场检查 |
81 |
县商务委 |
四季度检查企业70家次 |
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全县各加油站、重点商贸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等 |
现场检查 |
82 |
县文化旅游委 |
1月检查22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歌舞、游艺娱乐场所;2.旅游景区及星级饭;3.电影院。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法》《电影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83 |
县文化旅游委 |
2月检查30家(次)
|
1.是否发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2.是否发生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5.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
1.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法》 |
现场检查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出版物企业、印刷厂;4.物流运输企业;5.校园周边小商品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
84 |
县文化旅游委 |
3月检查15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3.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2.体育经营场馆;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4.自媒体平台。 |
《旅行社条例》《旅游法》《重庆市体育管理条例》《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现场检查 |
85 |
县文化旅游委 |
4月检查25家(次) |
1.是否发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2.是否发生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5.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
1.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法》 |
现场检查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星级饭店、旅游团队;4.电影院。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游法》《电影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
86 |
县文化旅游委 |
5月检查25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歌舞、游艺娱乐场所;2.出版物企业、印刷厂;3.旅行社、旅游景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87 |
县文化旅游委 |
6月检查25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体育经营场所;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点;4.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出版管理条例》《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88 |
县文化旅游委 |
7月检查30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游泳池;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89 |
县文化旅游委 |
8月检查30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歌舞、游艺娱乐场所;2.游泳池;3.旅游景区、旅游团队;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点;5.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90 |
县文化旅游委 |
9月检查35家(次) |
1.是否发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2.是否发生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5.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
1.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法》 |
现场检查 |
1.非法出版物; |
2.游泳池;3.出版物企业、印刷厂;4.物流运输企业;5.校园周边小商品店;6.旅行社。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
91 |
县文化旅游委 |
10月检查22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歌舞、游艺娱乐场所;2.旅游景区及星级饭店、旅游团队;3.电影院。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旅游法》《电影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92 |
县文化旅游委 |
11月检查25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体育经营场所;2.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
现场检查 |
93 |
县文化旅游委 |
12月检查30家(次) |
1.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内容; |
1.歌舞、游艺娱乐场;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星级饭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 |
现场检查 |
1.是否发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2.是否发生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3.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4.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5.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
4.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法》 |
现场检查 | |||
94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1季度检查2家 |
医疗卫生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95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2季度检查5家 |
医疗卫生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96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3季度检查5家 |
医疗卫生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97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4季度检查2家 |
医疗卫生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98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1季度检查2家 |
传染病监督 |
民营医院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十二、十六、十七、二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99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2季度检查6家 |
传染病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00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3季度检查1家 |
消毒产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章 |
现场+书面检查 |
101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3季度检查5家 |
传染病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02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4季度检查2家 |
传染病监督 |
民营医院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03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1季度检查200家 |
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证情况、开展年度卫生检测情况、卫生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现场环境卫生状况、公共用具及微小气候的采样监测 |
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娱乐业等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书面检查、现场抽样检测 |
104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2季度检查300家 |
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证情况、开展年度卫生检测情况、卫生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现场环境卫生状况、公共用具及微小气候的采样监测 |
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娱乐业等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书面检查、现场抽样检测 |
105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3季度检查300家 |
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证情况、开展年度卫生检测情况、卫生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现场环境卫生状况、公共用具及微小气候的采样监测 |
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娱乐业等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书面检查、现场抽样检测 |
106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4季度检查200家 |
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证情况、开展年度卫生检测情况、卫生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现场环境卫生状况、公共用具及微小气候的采样监测 |
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娱乐业等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书面检查、现场抽样检测 |
107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1季度检查30家 |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08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2季度检查40家 |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
109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3季度检查40家 |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
110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4季度检查40家 |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
111 |
县卫生健康委 |
全年随机检查18家 |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诊疗范围;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业务的民营医院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第十七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12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1季度6家 |
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水源保护区是否修建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13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2季度20家 |
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水源保护区是否修建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14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3季度20家 |
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水源保护区是否修建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15 |
县卫生健康委 |
第4季度5家 |
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水源保护区是否修建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现场+书面检查 |
116 |
县应急局 |
1月份检查42家 |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5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10家; 3.工矿商贸企业7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17 |
县应急局 |
2月份检查46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30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家、医药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8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18 |
县应急局 |
3月份检查44家 |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零售点24家; 2.危化经营企业12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19 |
县应急局 |
4月份检查41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4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9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0 |
县应急局 |
5月份检查46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32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医药企业2家; 2.危化经营企业7家; 3.工矿商贸企业7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1 |
县应急局 |
6月份检查45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9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9家; 3.工矿商贸企业7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2 |
县应急局 |
7月份检查38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0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10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3 |
县应急局 |
8月份检查38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2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医药企业2家; 2.危化经营企业8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4 |
县应急局 |
9月份检查40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0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12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5 |
县应急局 |
10月份检查40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4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医药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8家; 3.工矿商贸企业8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6 |
县应急局 |
11月份检查37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示;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2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医药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8家; 3.工矿商贸企业7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7 |
县应急局 |
12月份检查38家 |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标; 3.是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求配备灭火器; 4.烟花爆竹堆放是否整齐、稳固,堆放高度是否超过2米; 5.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 (二)危化经营企业。 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2.是否制定并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是否配备了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 5.是否落实“两单两卡”一线员工责任制且建立相关奖惩激励机制。 (三)工矿商贸企业。 1.检查企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发、配电室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5.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6.粉尘企业是否落实粉尘管理的相关规定。 |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共23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 2.危化经营企业8家; 3.工矿商贸企业7家。 |
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现场+书面检查 |
128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1季度检查5家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经营场所或驻地、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等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现场+书面检查 |
129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1季度检查5家 第3季度检查5家 |
在用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监督检查。 |
加油站 |
《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30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1季度检查5家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场所或驻地、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等检查。 |
宾馆、酒店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现场+书面检查 |
131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2季度检查2家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真实性检查。 |
涉及专利企业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
现场+书面检查 |
132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1季度检查5家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及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 |
现场+书面检查 |
133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2季度检查5家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 |
公共交通工具行业、医院、银行、天然气公司 |
《价格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34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2季度检查3家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商运营点 |
《电子商务法》 |
非现场监管(网络检查) |
135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2季度检查3家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农贸市场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36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3季度检查2家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旅游景点 |
《文物保护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37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2季度检查3家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 |
现场+书面检查 |
138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1季度检查12家 第2季度检查12家 第3季度检查12家 第4季度检查12家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普通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139 |
县林业局 |
第1季度 |
加工、使用、销售松木及制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涉木企业5家,涉野生动物企业1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现场抽样检查 |
140 |
县林业局 |
第2季度 |
加工、使用、销售松木及制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涉木企业5家,涉野生动物企业1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现场抽样检查 |
141 |
县林业局 |
第3季度 |
加工、使用、销售松木及制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涉木企业5家,涉野生动物企业1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现场抽样检查 |
142 |
县林业局 |
第4季度 |
加工、使用、销售松木及制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涉木企业5家,涉野生动物企业1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现场抽样检查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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