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司发〔2018〕52号
各科室、处、所、中心:
现将《云阳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司法局
2018年12月29日
云阳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规范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效能,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指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管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办案经费保障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办案成本支出等因素,调研、测算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需求量,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条 中央、市级、县级财政对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给予专项补助,包括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市级补助区县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县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的财政状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将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核拨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章 办案经费使用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中央和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的补贴;
(二)支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支付因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等,应当向其支付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误餐费、复印费、资料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基本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工作量和实际开支等情况,按照以下方法向其支付补贴或报销费用:
(一)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和差别案件补贴制度;
(二)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支付补贴和基本劳务费,依照现行财政财务规定据实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 承办本县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600元,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区县看守所羁押的,每个阶段增加办案补贴200元。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或听证程序的,补贴按实际工作量酌情确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4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案件或行政复议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承办市内跨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因案情需要,会见或约谈受援人、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促成调解或达成和解、参加庭审等主要办案环节的全部或部分在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按照第十一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20%-30%支付补贴。
第十三条 承办本市外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因案情需要,会见或约谈受援人、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促成调解或达成和解、参加庭审等主要办案环节的全部或部分在本市以外的,一般应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异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二)法律援助人员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按照第十一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50%-200%支付补贴。
(三)前往虽属重庆市外但与本区县接壤的县、市、区办案的,按照第十二条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 承办同一受援人多个诉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分别立案但合并审理或仲裁,且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的,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30%支付补贴。受援人虽有多个诉求,但未经仲裁或诉讼,仅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办结的,只计算为一个案件并支付补贴。
第十五条 承办同一受援人多个阶段、多个审级的案件,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80%-100%支付补贴。
第十六条 承办两人(含两人)以上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调解、和解结案或仲裁机构合并仲裁、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且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的,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至第十个案件分别按照标准的30%支付补贴;第十一个至第二十个案件分别按标准的20%支付补贴;第二十一个及以上案件分别按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相同情形下的个案补贴标准的30倍。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时遇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作退案处理,不计算案件数量,不支付办案补贴;仅代写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未开展会见约谈受援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或参加听证、仲裁庭(法庭)审理等工作的,不计算案件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标准支付补贴;已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案件类型和所处的阶段,考虑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20%-80%酌情支付补贴:
(一)因出现《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援助的;
(二)起诉或者申请被决定不予受理的;
(三)受援人撤回申请或者撤回起诉、上诉的。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值班补贴标准:
(一)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12348”法律服务热线、信访、仲裁、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老龄委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包括对外开展宣传咨询),每半天补贴50—1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补贴100-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以上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发补贴50元,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单个代书补贴标准的10倍。
第十九条 承办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据实报销翻译费用或增发相应数额补贴。
第二十条 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支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补贴金额,或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支付。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结合实际制定《云阳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试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已结案件进行评查,按照优秀100%、良好80%、合格60%、不合格0%四个等级,实行差别案件补贴。
第四章 办案经费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全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推行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促进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审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事项的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补贴,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严禁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质量标准的案件纳入经费开支范围,严禁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或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或案件卷宗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完善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贴或报销费用,建立与案件登记表相统一的办案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的台账。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的,予以追缴;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时收取受援人及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故意或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弄虚作假或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转为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的;
(六)提交的结案材料或案件卷宗不符合要求,经两次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七)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八)交案卷时间超过案件结案时间(裁判、调解时间宽延15日)90日的(但确有证据证明宽延时限不足的除外);
(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时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中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
(三)克扣、拖延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
(四)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
(五)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将本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阳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云阳司行〔2016〕5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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