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市场监管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办规〔2022〕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6日—5月15日。
二、申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或登记在云阳县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云阳县户籍的自然人。在2023年2月3日至12月1日期间获得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
(一)新获得商标、地理商标、马德里商标的商标权人;
(二)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
(三)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四)新获得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
(五)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
(六)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支持的单位。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2.其他单位提交法人证书;
3.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
(三)其他资料
1.新获国家市级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和获得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支持的单位,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2.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奖补,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文件。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奖补,需提供国家局批复文件或证书等相关印证资料。
3.申报中国专利奖,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印证资料。
4.申报发明专利运用奖补,提供发明专利证书等印证资料。
5.请发明专利运用资助、专利产业化、商标资助奖励的,提供运用依据。
6.申报PCT 国际专利、马德里商标奖补的,提供国际注册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印证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但未按规定时限及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伪造情形,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申报事项说明
1.联系人:杨飞雪 联系电话:023-55166861
2.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9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510商标专利科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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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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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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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项目 |
1.发明专利运用资助 2.商标运用资助和奖励(一般商标□ 马德里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 3.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 市级□ ) 4.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 市级□ ) 5.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 6.知识产权“贯标” 7.发明专利转化 8.其他: |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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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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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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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已经我单位核对无误,并对此负责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场监管局初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同意申报。
主要负责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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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纸质件一式两份(盖章)。
云阳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以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云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三条 工业企业和科技创新机构的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他对象的奖补资金由财政统筹。
第四条 注册或登记在云阳县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云阳县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为单位),在商标、专利方面的资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五条 发明专利运用资助。
对运用发明专利进行企业生产或将发明专利转化成商品(服务)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自主研发新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且申报所在地为云阳县的单位,按 3万元/件资助。
对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按2万元/件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的专利运用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商标运用资助和奖励。
将商标运用到商品和服务上,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国内新注册的一般商标,按100元/件资助。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年度获得的该项商标资助总数不超过5件。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途径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按0.1万元/件资助,同一商标权利人年度获得的该项商标资助总数不超过5件。
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同一商标权利人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含国内一般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和奖励总数,不得超过20件。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商标证一证多类的只资助一类。
第七条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件、15万元/件、10万元/件。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件、15万元/件、10万元/件。
第八条 对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运用有效发明专利生产的企业进行奖励,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关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的以上企业,按照主要关联产品年度收入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发明专利的转化只奖励1次,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的资助和奖励事项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审核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新获得(或新认定)的相应权属的权利人。
本办法其他资助和奖励事项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未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享受资助和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必须运用于所属企业;
(二)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三)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四)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产业化、商标资助奖励的,需提供运用依据或缴税凭证;
(二)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及奖励申报;
(三)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按指印)。复印件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资料审查。县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进行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作出不予资助和奖励的决定。
(三)征求意见。对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金融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县财政局下达至县市场监管局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原《云阳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云阳府办发〔2018〕126号)、《云阳县专利资助办法》(云阳府办发〔2009〕1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云千亿工业组发〔2020〕1号)、《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资助和奖励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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