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局制定《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局2022年度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计划任务推进。各单位要按照计划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数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抓紧计划实施。由区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相关处室要加强工作统筹、跟踪指导和督查考核,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计划全面、按时、优质完成。
二、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市政府《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并在计划实施中应用,提高计划精准性和监管问题发现率。
三、加速工作基础优化。各单位要根据政策变化和上级工作新动向、新要求,及时修订抽查计划和《抽查工作指引(试行)》。加强“两库”数据“清洗”和动态管理,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分领域、分级、分类管理,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资质和专业特长标注“回头看”,持续充实“专家库”,为开展抽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大抽查成果运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检查结果“及时、全面、规范”公示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在抽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提供支撑。要加强抽查结果分析研判,找出风险,找到问题,找准症结并及时研究解决。要注意收集提炼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附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附件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类别 | 抽取对象数(户) | 抽查比例 | 抽查 时间 | 检查主体 | 承办处室(单位) | 备注 |
1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8 | 5%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食品 生产处 | |
2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 检查 | 肉制品,酒类,食品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蔬菜食品,糕点,食品添加剂生产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131 |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3 | 餐饮服务抽查工作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 | 2021年风险等级Ⅰ、Ⅱ、Ⅲ、Ⅳ级餐饮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3600 | Ⅰ级:2%; Ⅱ级:5%; Ⅲ级:100%; Ⅳ级:100%。 | 2-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餐饮处 | 含保健食品检查事项 |
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 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资格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66 | 30% | 2-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质监处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工业产品(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150 | 100% | 2-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重点产品包括:钢铁、水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 | |||
5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300 | 建筑玻璃:80%; 砖:75%。 | 3-11月 | 质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生产企业状况进行差异化抽取 | |
6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 3-10月 | 标准化处、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标准化处 | 1.需保证每个区县局均有抽取对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 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5% | 3-10月 | 标准化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7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发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106 | E类的企业抽查比例100%,新取证单位、免评换证单位、“三年行动”必检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 3-10月 | 机电处 | 机电处 | |
8 | 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相关区县局发证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66 | B:25%; C:100%; D:100%;E:100%。 发生安全事故、取证不足1年、承诺换证、有投诉举报的企业100%抽查。 | 3-11月 | 承压处,自贸区、两江新区、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 | 承压处 | |
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交叉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交叉检查 | 全市气瓶、安全阀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B:10%; C:10%; D:100%;E:100%。 | 3-11月 | 承压处 | ||
1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优先安排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2123 | 按照使用单位5%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100%;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其余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 3-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机电处 | 根据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进行差异化抽取 |
11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 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3000 | 10% | 3-10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计量处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5 | 30% | 3-10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一般检查事项 | 1350 | 3% | 3-10月 | 各区县 市场监管部门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商品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400 | 4% | 3-10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25 | 21% | 4-10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计量标准器核准监督检查 | 计量检定机构、建标企(事)业单位和获得内部强检授权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B:20%; | 3-10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10% | 3-9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100 | 10% | 3-9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 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特殊食品的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5372 | A:6%; B:6%; D:10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特殊 食品处 | 因抽查对象动态变化,抽取对象数量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13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2175 | 1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食品 经营处 | 总局要求说明:由于食品经营者变化很大,双随机抽查结果的主体数应当以实际检查户数为准 |
较高和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D级需扣除校园及周边) | 重点检查事项 | 13230 | B: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714 | 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已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8 | 100% | 4-11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151 | 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1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644 | 50%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217 | 5%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400 | 3% | 4-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15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暂无 | 100% | 3-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 | |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68 | 10% | 3-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
16 | 获证产品有效性 抽查 | CCC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组织(含自我声明) | 一般检查事项 | 110 | 10% | 1-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10家,各区县局100家。 | |
CCC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 通过一般方式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50 | 10% | 1-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10家,各区县局40家。 | |||
CCC自我声明产品监督抽查 | 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175 | 30% | 1-11月 | 认监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10家,各区县局165家 | |||
免予办理CCC认证企业抽查 | 获得免予办理CCC认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40 | 30% | 1-11月 | 认监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认监处5家,各区县局35家 | |||
17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本市网络交易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33 | 100% | 7-11月 | 有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网监处 | 纳入综合抽查 |
18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拍卖”且尚未取得商委许可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270 | 20%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19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2122 | D:100%; 其他企业:5%; 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为100%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广告处 | 纳入综合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42 | 50%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20 |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专项检查 | 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572户大型企业(详见总局下发名单) | 一般检查事项 | 115 | 20% | 7-8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处 | 抽取企业数量为总局下发大型企业名单572户企业的20%,抽取企业范围为名单中已报送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 |
2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26959 | 抽取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比例为B:1% C:3% D:5% E:6% 个体工商户抽取比例0.1%,农民专业合作社抽取比例0.1%,外国企业常驻机构代表抽取比例1%,全市通过告知承诺系统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自主承诺的勾选有房产证通过数据核验和勾选无房产证市场主体3%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企业处 | 已报送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机构代表(2021年已被抽查的市场主体除外),其中对住所(经营范围)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还包括全市通过告知承诺系统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自主承诺的勾选有房产证通过数据核验和勾选无房产证的市场主体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 检查 | 企业 | |||||||||
2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
23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 资格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26959 | D:100%;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消保处 | 纳入综合抽查 |
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提供服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D:100%;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2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5% | 1-10月 | 双反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双反处 |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2 | 100%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纳入综合抽查 | ||
25 |
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26959 | 3%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市知识产权局 | 纳入综合抽查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26 | 商标使用行为的 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商标印刷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3% | 7-11月 | 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 | |||||
27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5% | 9-11月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知识产权局 |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5% | 9-11月 | |||||
专利代理机构 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30% | 9-11月 | |||||
专利代理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10% | |||||||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30 | 30% | 9-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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