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阳县县长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府规〔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云阳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质量奖是由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努力创造符合我国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与方法,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国、质量强县建设。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云阳县人民政府,评选周期为2年,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评选严格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专家进行客观评审,由县人民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注册登记在云阳县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云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县人民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县长质量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行解散。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重庆市或云阳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服务)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依据。县长质量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云阳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征求意见、评选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县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一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县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及有关资料上提及获得县长质量奖,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及产品包装。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重庆市或云阳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县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云阳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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