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22〕46号
中共云阳县委组织部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现将《云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阳县委组织部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云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阳县打造渝东北人才高地的
实施意见》《云阳县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稳步提升我县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积极作用,根据《重庆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仅指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工作室以优秀高技能专家名字命名,通过专家团队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传帮带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和指导。
第二章工作室申报和确认
围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五地一支撑”社会主义现代云阳新篇章,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云阳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申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拥有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专家;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较为完善;能够提供必要资金、场地和设备支持,维持工作室正常运行。
(二)高技能专家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每年在工作室工作6个月以上;领衔一个3—15人专家团队;
3.应掌握所在岗位关键技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有某一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应获得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类竞赛奖项;
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攻克技术难题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
在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做出贡献,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培养了一定数量技艺高超技能人才,所带徒弟已成为企业技术骨干或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在挖掘、传承传统工艺或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突出贡献;
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技绝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全县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单位,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技能专家,符合市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局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和确认程序
(一)工作室以企业(行业)、民办职业学校、院校、社会组织、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为单位直接向县人力社保局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云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拟命名专家1000—1500字事迹材料;
工作室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计划目标,本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命名专家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照片;
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县级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二)工作室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并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确认。
第九条工作室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同一技能专家只能命名建立一个大师工作室。原则上同一单位在同一层级只能建立一个相同工种工作室,对于在本县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的大型企业,可将每个分支机构视为一家单位。
第三章工作室任务
第十条工作室主要任务
工作室主要任务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研发新产品,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高技能专家带徒传技作用,为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单位营造学技能、比技能、研究技能氛围;完成单位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室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合法规范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所属主管部门负责工作协调和推荐申报。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二条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签订责任书。申报单位与工作室命名专家签订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配证挂牌。批准建立工作室后统一授予铭牌,配发工作证。
(三)明确责任。每个工作室明确1名负责人(一般为命名专家本人)和1名联系人,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成员配置。工作室成员由命名技能专家和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一般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经历。
(五)经费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对工作室经费进行专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七)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报告。
(八)总结交流。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全县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两年对工作室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采用100分制,评估结果分合格(75分及以上)、不合格(75分以下)两个等次,可根据评估情况从合格的工作室中产生一部分优秀奖。获优秀奖且符合市级及以上工作室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工作室资格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事业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因命名专家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可予以取消工作室及待遇,也可由原单位申请变更命名专家;因命名专家调离的,可予以取消工作室及待遇,可由原单位申请变更命名专家,也可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申请变更命名专家或合作共建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按相应条件予以评审认定。
第十六条工作室每年12月中旬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报送次年工作计划,并接受专家评议。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工作室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名义授予铭牌,并授予命名专家称号。
第十九条评审确认的工作室,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一次性补助5万元,所在单位按不少于5万元配套。若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铭牌,享受市级及以上一次性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县级一次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师资培养等基础能力建设以及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于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所在单位每年均应配套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作室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工作室考核评估获优秀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补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限期1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称号。
第二十一条对在工作室培训半年以上且符合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的学徒(学生),命名专家出具考核合格报告可免申报技能等级鉴定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后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工作室成员及培养学徒(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展示技能人才风采。
第二十二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云阳英才”“重庆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等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为工作室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工作室技能专家及团队作出的重要贡献,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由云阳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云阳县技能大师工作室
申报表
申报单位
专家姓名
工作室职业(工种)
工作室等级(区级)
填报时间
中共重庆市云阳县委组织部
重庆市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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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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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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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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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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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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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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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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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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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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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资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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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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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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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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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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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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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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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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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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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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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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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名 专 家 获 奖 情 况 |
获奖项目及等级/排名 |
授予单位 |
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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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室 其 他 人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职业资格等级 |
主要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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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专家主要工作业绩 (3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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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委组织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云阳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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