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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国家及市级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

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号)

8.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

9.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1.《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二)具体措施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标准。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20万元,对每个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100万元。

3.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4.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5.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9.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10.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12.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14.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15.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16.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17.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二、县级:

(一)政策依据

1.《云阳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5〕4号)

2.《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办发〔2017〕184号)

3.《云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云阳府办发〔2019〕118号)

(二)具体措施

1. 小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设立床位在100张以下,在本县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小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设立床位在100张以下,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2. 养老机构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且入住3个月(含3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养老机构给予运行补助:
 (1)按入住老人实际人数进行床位补贴,非营利性机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营利性机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500元。
  (2)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补助。
  (3)养老机构收住城乡低保、贫困户中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年1600元补助。
  (4)养老机构收住城乡低保、贫困户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指在乡镇(街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场所,搭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提供日间托老、全天托养等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和标准申报补助:

(1)管理规范到位。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日常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须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章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收费标准等,保障其持续、健康、有序运营。

(2)设施设备齐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内部应设有“四室一堂”(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和老人饭堂),老人饭堂可采取集约送餐方式开展服务。

(3)年日间照料人数达到2000人次,每年可申请补助20000元;年日间照料人数达到3000人次,每年可申请补助30000元。以此类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4.建立小型民营养老机构运行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负责做好小型民营养老机构运行补助评估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县民政局申报上一年度的运行补贴。
    5.养老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套取补助资金。
    6.县民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会同评审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并组织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补贴。
    7.养老机构运行补助资金应当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的用途。原则上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
    8.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补助,必须与县民政局签订补助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制度,单独设立核算科目,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9.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国家、市、县有关要求或违反补助协议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县民政局每年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示补助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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