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办理及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办理有什么条件,怎样办理?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县民政局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同时指导养老机构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二、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提交什么资料?(附件附后)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三、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奖补扶持政策。
2. 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 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5. 对符合社区养老“千百工程”奖补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一)、床位建设补贴:自有房最低床位50张,每张面积建筑面积27平方米,房产证最低面积1350平方米;租赁房最低床位20张,每张面积建筑面积27平方米,房产证最低面积540平方米。
(二)、运行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且入住3个月(含3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养老机构给予运行补助:
1.按入住老人实际人数进行床位补贴,非营利性机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营利性机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500元。
2.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补助。
3.养老机构收住城乡低保、贫困户中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年1600元补助。
4.养老机构收住城乡低保、贫困户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
四、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认真落实养老机构扶持发展相关政策,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登记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以防造成相关扶持政策断档,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创新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普惠养老专项改革、医养结合改革、长护险改革等试点工作,加强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培育,出台吸引和培养人才措施,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严格执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押金和保障金的管理规定,及时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予以通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民政局,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附件:备案相关资料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 名称:
2. 地址:
3. 法人登记机关:
4. 法人登记号码: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 居民身份号码:
7. 服务范围:
8. 养老床位数量:
9.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10.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 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13.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奖补扶持政策。
2. 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 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5. 对符合社区养老“千百工程”奖补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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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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